刑法学知识修改纲要/肖佑良(2)
与纯粹的事实不同,作为刑法规范的事实,必定是具有评价标准意义的事实。纯粹的事实本身,例如太阳,月亮等,只有存在不存在的事实判断问题,没有符合不符合的价值判断问题。纯粹的事实不可能具有违法性,不能成为侵害法益的事实,不能成为裁判评价的价值标准。贝林主张的行为构成要件论,认为构成要件是价值中立的,是纯粹的评价对象;而对于对象的评价则属于违法性阶段的事情,构成要件要素与违法要素不得相混淆。这里贝林对构成要件本身的属性产生了重大误解。对于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构成要件,只看到事实性,没有看到价值性,甚至将两者对立起来,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传统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贝林眼中的构成要件是中性的、与价值无涉的事实。这种事实的构成要件完全是虚拟的,现实中从未出现过。所有的刑法典中,找不到这种纯粹事实性的构成要件。所以,贝林设计的三阶层体系的根基——事实与价值分离——自始至终是人为虚构的。被刑法学家不遗余力吹捧的,三阶层所谓的‘层层递进’的逻辑性,完全是子虚乌有的‘错觉’。然而,这个‘错觉’,犹如现代版的‘皇帝的新装’一样,当今世界竟然有这么多人深信不疑,摇旗呐喊,让人匪夷所思。
犯罪构成是形式与实质、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具有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同时进行、同时完成、形影相随的属性。形式判断完成了,实质判断也就完成了;事实判断成立,价值判断也就成立。犯罪构成这种特殊属性大为减化了刑法适用的难度。周光权教授认为,一次司法裁判过程,难以同时完成进行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的使命。中国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理论将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同时进行,与思维并不符合,同时使一次评价行为承载的使命过多,出现判断误差的可能也就会相应增大,司法恣意增强。周教授这种观点是不了解犯罪构成特殊属性的缘故。其实,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从未发生过与思维不符合的问题,也从未出现过一次判断无法完成使命的情况。周教授的观点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三)犯罪构成体系
犯罪构成体系又叫犯罪论体系。大陆法系中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德日通说的三阶层体系,是贝林创立的;一种是中俄通说的四要件体系,是由特拉伊宁创立的。从创始人的原初理解来看,这两位创始人都是把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看作是中性的、与价值无涉的事实,一个把构成要件分成三个部分即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一是把构成要件分成四个部分即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和主体。两位创始人,最初都没有认识到构成要件是事实与价值有机统一的,只看到事实性的一面,没有看到价值性的一面。后来两位创始人都多少意识到了构成要件(犯罪构成)价值性的一面,但未能认识到构成要件(犯罪构成)是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然而,构成要件(犯罪构成)价值性的一面,是必须面对且无法回避的。结果无论是德日刑法学界,还是当今的俄罗斯刑法学界,对构成要件(犯罪构成)当底是事实还是价值,仍然还在争论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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