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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知识修改纲要/肖佑良(4)
四要件与立法模式之间矛盾的解决办法。弄清楚四要件的问题之所在,解决问题的办法就容易了。在客体要件(社会危害性)质的规定性基础上,进一步赋予客体要件(社会危害性)量的规定性。具体操作是:将客体要件设置成双重属性,即保留原来质的规定性,增加量的规定性。其中量的规定性,就是综合衡量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这个综合衡量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包含两项内容,一项是危害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负价值),另一项是为社会所容忍的附随因素的影响(正价值),两项内容相加的结果就是综合衡量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另外,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内容归属于犯罪客观方面考察。客体要件修改后,除了责任能力此项附随因素仍然归属于主体要件考察外,其他所有涉及违法阻却或者责任阻却的附随因素,全部归属客体要件考察,四要件体系与立法模式之间的不相协调的矛盾自然消失了。
四要件的排序。包括通说在内,四要件现有多种排列的顺序,都是有问题的。由于客体与客观方面不可分,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不可分,主观方面与主体不可分,主体与客体不可分。因此,四要件不可能是四个组成部分,只能是整体的四个维度,也就是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犯罪客体。其中,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也是连接在一起的。因此,四要件实际上是一个抽象的立体闭合式结构。有学者指出,四要件是平面闭合式结构的观点,并不符合实际。原因是四要件本身之间的差别很大,并且有四百多个罪名,各个罪名的四要件又各不相同。假如平面闭合式结构的观点是成立的,那么四要件必定是四条线或者四个面。这种平面式结构太过简单了,根本无法承载足够量的信息,将四要件自身的差别及不同罪名的差别表现出来。唯有立体结构才能承载足够多的信息量,轻易就能表现出四要件之间及不同罪名的差别。毫无疑问,四要件绝对不可能是平面的,只可能是立体的。
四要件是闭合式立体结构,决定了四要件的排列顺序是环形固定的,不存在其他的排序问题。四要件作为犯罪成立体系,在环形固定的顺序中,选择一种排列顺序是有必要的。参照英美体系或者德日体系的“原则——例外”结构,将四要件分成为二组:把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组合成为第一组,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作为判断犯罪成立的第一步(原则);将犯罪客体与犯罪主体组合成为第二组,通过考察客体的综合社会危害性大小指标值和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排除第一步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中的例外情况,以此作为判断犯罪成立的第二步(例外)。
第一步: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这一步主要是事实判断,主客观相统一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从主客观两方面,考察行为与刑法规范是否相符。行为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四要件语境下,行为的主客观统一,符合罪刑规范的,代表行为本身同时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可见,主客观相统一,相当于三阶层体系中罪刑法定原则、法益原则与责任原则同时齐备。其中,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有机统一的,两者对应法益原则,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是对应责任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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