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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知识修改纲要/肖佑良(6)

(五)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直接因果关系。刑罚打击的对象是直接造成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的行为,也就是直接行为。在所有的刑法条文中,都是一个犯罪行为,对应一个危害结果的模式。这就可以推导出,这个犯罪行为必定是产生这个危害结果的直接原因。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行为了。因此,直接行为和直接原因,就是刑法适用的指南针。有了这个指南针,我们遇到任何多行为的疑难复杂案件,就能轻易排除对定性没有影响的非直接行为的干扰,迅速找出决定案件性质的直接行为。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除了直接因果关系理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外,其他五花八门的因果关系理论,都是与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无关的。这些五花八门的因果关系理论,除了让人迷惑外,没有价值可言,必须坚决抛弃。

(六)主客观相统一

客观反映主观,主观见之于客观。一个行为的主客观方面是无法分割的,主客观相统一是行为的实际存在状态。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且是通过总则与分则共同表现出来的。无论四要件中的主客观相统一,还是三阶层体系中客观违法和主观有责的结合,都必须是同一个行为的主客观相统一,或者同一个行为的客观违法和主观有责相结合。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因为法条是单行为的,不是多行为的。绝不允许把这个(些)行为的主观方面与那个(些)行为的客观方面进行组合,人为地拚凑主客观相统一。同样,绝不允许将这个(些)行为的客观违法与那个(些)行为的主观有责相结合,人为地拚凑犯罪构成要件。这种人为拚凑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的情形,在司法实务中是时有发生的,常常导致定性错误。陈兴良教授用于证明三阶层比四要件具有“优越性”的三个常用案例,即邵建国诱发、帮助其妻自杀案、以虚假身份应聘司机占有单位汽车案、弟弟利用民航飞机失事杀死哥哥案。这三个案例陈教授用三阶层定性分别为无罪,职务侵占罪,无罪;用四要件定性分别为故意杀人罪,诈骗罪,故意杀人罪。看上去,似乎三阶层定性比四要件定性轻得多。实际上,陈兴良教授利用四要件理论对这三个案例定性时,无一不是拚凑出来的,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结论当然是错误的。如果不发生拚凑的错误,定性结论跟使用三阶层完全一样。因此,陈兴良教授是在使用自己的一个“错误”,去证明自己的另一个“错误”。相同的案例,使用不同的犯罪论体系定性结论不同,一定是出了问题,勿庸置疑。

(七)司法三段论

司法三段论是大陆法系通行的司法规则。然而,实践证明,案件事实清楚,三段论才能发挥作用。案件事实不清,尤其是涉及特殊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时,案件事实认识产生偏差是经常发生的,那么三段论就很容易犯想当然的错误。这是三段论最大的问题之所在。三段论出错,人人都是有自己所谓“理由”的,个个都是“理直气壮”的,很难自己发现自己错误。这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原因。许霆案就是个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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