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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系统研究/贺轶民(4)
二、价值基础
价值原为经济学上的词汇,19世纪下半叶赫尔曼·洛采创立价值哲学,首次将这一范畴引入哲学、人文科学之中,从此,价值成为一个伦理性的概念 ,用以表达人们的某种需求或对事物的相关评价。在前述资源背景的孵化下,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至少承载着以下三个价值基础:即法的价值模式、检察权的位阶和检察体制的组织形态。
1、法的价值模式
法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本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的。法律无论其内容抑或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意味着它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如图1所示法的价值模式:

自 由
正 义
秩 序

图1(法的价值模式)

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离开这个法的价值模式,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发展方向难以保障,因此也是其首要的价值基础。
2、检察权的位阶
关于中国当代检察权的定位问题,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将检察权定位为司法权;二是将检察权定位为行政权;三是将检察权定位为兼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四是将检察权定位为法律监督权。我国宪法第129条和第131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据此,检察权既非行政,亦非司法权,而是一种法律监督权。然而这种法律监督权的定位是非常模糊的,原因就在于法律监督的理论过于宽泛,容易形成社会歧义,误导非法律群体认为检察权太大,那么由谁来监督检察院?但是实际上,目前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在操作层面是非常有限的,这无疑使检察权陷入了一个事实上的逻辑误区。因此,又有观点认为检察权是一个独立的权属,它和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是并列的,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值得赞扬的命题,尽管还需进一步解决立法技术、实践操作等诸多问题。最终检察权的位阶如何,必将与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紧密地遥相呼应,而且深刻地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3、检察体制的组织形态
检察体制的组织形态也是直接关系到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重要价值基础。从检察机关的纵向组织关系来看,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可以分为集中型和分散型两种不同模式 。由于深刻的历史和政治原因,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在组织形态上呈现相当的松散性,大陆法系则相反,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松散性体现在各级检察院相互平等、互不干扰;集中性体现在上令下从、形成一个整体。鉴于集中型检察机构在追诉犯罪方面具有更多优势,因而近年来,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出现了由分散型向集中型靠拢之势。同时,检察一体 是绝大多数国家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共同遵循的原则,但是实践中还是区分为垂直领导型、双重领导型和分散型三种,尽管分散型的典型国家只有美国一个。另外,在检察一体化原则下,赋予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以一定的独立性也是许多国家检察机关的共同性做法,尤其是强化检察官身份的独立性、规定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指挥和监督必需依法进行以及规定下级检察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基于这些分散在不同路径中的原因,检察人员树立怎样的现代执法观念,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检察体制的组织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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