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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系统研究/贺轶民(5)
三、构成要素
1、主体要素。
(1)群体差异。如果将执法观念进行量化考察的话,我们就会发现,理论上的执法观念和实际上的执法观念不总是相一致的(如图2所示),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就在于执法观念的主体差异。
粗略看来,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主体都是检察官,但是,一旦深入进去考量,我们就会发现检察官当中也是能细分为不同群体的。当一个群体的地位较高时(形成原因主要有工作经验、信息拥有量、业务判断力等等),这个群体的执法观念往往能影响和带动另一个地位较低的群体,从而在一个小环境下形成一个时期内的主流执法观念,这时地位较低的群体的执法观念相对于主流执法观念的关系则类似于边际效应 。各种小环境,以至各个时期的群体主流执法观念之间的相互碰撞、交锋,又会造成一些观念的融合、分化与重组,这种复杂的作用关系便演绎成实际的执法观念,它总是围绕着理论执法观念来运动,在检察工作规律的控制下或略高于或略低于理论值,排除个体的突变外,它基本囿限在一个社会允许的范围内。
(2)检察官的选任、考核与保障。检察官是检察机构的人格化,是具体落实国家检察权的法律工作者。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直接影响到主体是否能够树立正确的检察执法观念,原因在于对法律的正确认知需要相应的素质、知识和经验,因此,一般国家都会从国籍、年龄、品行、素质乃至政治倾向等方面来选拨任用检察官,并且在程序上予以严格的控制。同时,在知识更新速度不断加快,知识废旧率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各国还非常重视一手抓检察官的培训,一手抓检察官的考核。最后,检察官的保障力度如何也直接关系到执法观念的形成,很难想象一个国家保障无力的检察官能够在实践中建立正确的执法观念。检察官的保障主要需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从哪些方面、通过什么途径来确保检察官能顺利地依法行使职权,不致受到非法因素的干扰;另一个是在检察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怎样去给予保护。它又至少包括职业保障、人身保障、工资待遇保障、退休及其他保障这样几个具体内容。
2、内容要素。
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内容至少包括三个层次:(1)执法目的,即为什么执法;(2)执法方式,即怎样执法,主要是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应该履行怎样的义务;(3)执法结果,即执法效应和责任的承担。
(1)执法目的。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益的代言人,检察人员的现代执法目的主要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在我国当下,就是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保障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正确和统一实施。从政治角度分析,各国由于社会阶级形态的不同,产生的执法目的也就会由此而迥异。资产阶级国家的检察执法目的根本上是为了维护和巩固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我国的检察执法目的根本上只能是执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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