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系统研究/贺轶民(6)
(2)执法方式。影响检察人员执法方式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这是外部因素;二是检察人员的法律信仰及其内心的公平正义观念,这是内部因素,与个体的能力素质息息相关。就外部因素来说,现行各国检察机关普遍兼有一般法律监督机关、公诉机关和社会公益代表人三重角色。因此,检察人员的执法方式首先是一般法律监督职责,涵盖检察监督对象的广泛性、检察监督内容的广泛性和采取措施的广泛性三方面;其次,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这又分别体现为:在侦查阶段的指挥监督侦查机关权、自侦权和强制权,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审查起诉权、起诉裁量权,在提起公诉至正式审判阶段的确定案件审理范围权、证据开示权、辩诉交易权,在法庭审判阶段的不间断在场权、法庭辩论权、量刑求告权、审判监督权等等,所有这些权利同时又是义务;最后,作为社会公益代表人在民事、经济诉讼、行政诉讼和其他社会事务领域中的职权,这是国家加强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控制的体现。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控制过于深入,现在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必须对这种控制一下又过于宽松而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导致自由经济泛滥的现象加以谨慎处理,这其中的关键是把握一个深度问题。另外,就内部因素来说,检察人员对法律信仰的培养、对公平正义观念的内心把握也是一个复杂的渐进过程,对执法观念的最终形成起着本质的决定性作用。
(3)执法结果。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要得到长期稳固的发展,还必须不断推进和扩大执法效应,同时强化对责任的承担,只有这样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观念体系,解决直接的归宿问题(执法目的是本质归属)。有了对执法效应的深切反思和对责任的明确承担,检察人员的现代执法观念才能真正渗透到每一个具体行动中,这种观念的培植是与责任承担紧密相连的,每一个执法者对自己的执法行为既要承担道德责任又要承担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是内心的谴责和自身形象的贬损,法律责任则是对违法者的惩戒。
3、客体要素。
对待刑事犯罪分子和弱势群体不可能采取相同的执法措施,这是很容易理解的事情,这就能反映执法观念客体要素的一个侧面。总的来说,执法观念的客体要素包括对执法对象和执法范围的认知这两个层面。就执法对象来说,检察机关既承担打击犯罪的任务,又承担社会公益代言人的任务,打击犯罪的观念和维护社会公益的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前者比较侧重执法的严肃性和威慑性,后者比较侧重执法的保护性和关怀性,当然,随着司法人性化的加强,在严肃性和威慑性之中也是存在保护性和关怀性的,比如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感化等等。另外,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涉外纠纷的日益增多,在解决外国人国民待遇原则的基础上,如和增加司法的透明度,维护检察机关的国际形象也是日益突出的问题。就执法范围来说,刑事领域和民事行政领域的差异等等,必将要求在总体精神一致的条件下注意其间的细微不同,反映在执法观念上不能宏观划一,必须具体而微。正如同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实际上是由许许多多细微的甚至是琐碎的“小制度”合力构成的,仿佛滚滚长江本是由无数支江细流汇聚而成,离开了具体的法治,那种宏大而高扬的法治只不过是引起空气震动的口号而已 。因此,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执法对象和执法范围便构成了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客体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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