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系统研究/贺轶民(7)
第三部分 分 论
依法治国不仅仅是一种制度设计,更是一种思想、一种观念,没有这种思想、观念,再好的制度也会走样 。前面我们从资源背景、价值基础和构成要素三个方面,对检察人员的现代执法观念作了一个总的论述,主要解决一些纲要性的问题。但是,到底哪些观念是检察人员的现代执法观念,这就是本文分论所要进一步解析的内容。
一、检察业务与政治理论
在基层检察业务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只要搞好检察业务工作就行,政治理论学习既耽误时间又浪费精力,尤其对于普通检察工作人员更是没有必要进行,要进行也是领导干部的事情。这种执法观念是不正确的,它和中国红军早期的一些错误思想如单纯军事观点的根源是一致的。当时,单纯军事观点在红军一部分同志中非常发展,主要表现有:认为军事政治二者是对立的,以为红军的任务也和白军相仿佛,只是单纯地打仗;在组织上把红军的政治工作隶属于军事工作机关等等 。毛泽东同志对此进行了严厉地批评,并提出了相应的纠正方法,比如从教育上提高党内的政治水平、加紧官兵的政治训练、发动地方党对红军党的批评和群众政权机关对红军的批评、编制红军法规等 。
检察工作是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方法,党的方针政策有的上升为国家法律,有的虽然没有上升为国家法律,但是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只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才能全面深刻地理解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治任务,才能自觉地将检察工作统一到这个全局高度上来。尤其是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党要更多地依靠检察机关来从法律层面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从而实现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检察机关的性质不同于其他机关,检察机关加强党的领导,检察人员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对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反映到执法观念上就是要注意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是毋庸置疑的。实践中关键的问题是,不能机械地理解这种统一,否则将导致这种统一的庸俗化和个人化,必须做到两者的辩证统一,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二、效率观念与客观观念
传统的观念认为检察机关担负打击犯罪的重任,因而追诉犯罪的效率便成了中心问题。一个案件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检察机关就开始围绕如何求得法院判决有罪开展业务工作。一旦法院最后判决无罪的话,将意味着追诉的失败,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将会受到合理质疑。在这种执法观念的主导下,便派生出一些为追诉有罪,只顾实体不顾程序的功利主义思想。只要被追诉的对象最后被判决有罪,不致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即使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也一般被认为不是重要的问题。随着法治思想的不断发展,法律解决纠纷和维护秩序的双重功效日益凸显,个案的公平和社会的秩序成为司法的两难选择。有的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检察官负有客观性义务,如德国,检察官量刑求告权的行使是其履行客观性义务的体现,要求检察官对有利于及不利于被告人之情形一律加以注意,根据法庭审理过程中形成的直接印象,具体求刑以资法官参考,甚至当庭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无罪。 在法国,由于检察机关负担着保护总体社会利益的任务,所以在其认为符合总体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对被告人免予起诉而不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或在法庭认定被告人有罪后,可以运用《新刑法典》的规定,宣告对该被告人免除一切刑罚或推迟宣告刑罚。 在我国,法律虽没有相关具体规定,但我国检察官也负有客观性义务,因此,在建立现代执法观念的要求下,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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