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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系统研究/贺轶民(9)
五、打击观念与预防观念
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韩杼滨在2002年1月15日接受香港《紫荆》杂志专访时指出,检察机关要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预防,把预防职务犯罪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检察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由此可以看出,检察人员的现代执法观念必须坚持打击和预防并进的方针,只预防不打击显然不行,只打击不预防也是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检察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敬大力同志也认为 ,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预防更具有法定性、强制性、专业性和权威性,而不同于其他预防主体的预防工作更侧重于政治性、社会性、参与性和自愿性。因此,检察人员在履行打击犯罪职责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地树立起预防意识,认真贯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方针,结合法律监督职能,真正做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继而巩固和扩大检察执法的预防效果,最终实现“标本兼治、打防并举”的目标。
当然,目前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工作当中遇到很多实际问题,比如:职务犯罪预防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预防效果评估机制难以建立、预防方法和手段有限等等。在预防效果不是很明显的情况下,各个预防主体开展预防工作的积极性自然不会太高,基本停留在一种消极预防的形式上,而积极预防是有赖于职权的授予。根据《香港廉政公署条例》的规定,香港廉政公署防止贪污处可以依职权审查政府各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和程序,防止贪污处职员于完成每项审查工作后,会将防贪建议编写在一份审查报告内,经防止贪污咨询委员会审批,再交予有关部门或机构执行。与此相比较而言,我国检察机关无主动预防的法律职权,这应是现实预防制度设计急需完善的地方,也是推动检察人员建立现代执法观念的重要举措。
六、刑事观念与民事观念
民商法律的调整手段不同于刑事法律,前者主要是通过在当事人之间建立平等法律关系的方式来调整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和冲突,具有平等性、赋权性、自愿性、等价性、同质救济性这些特点。虽然在检察工作当中,刑事法律的运用占据主要地位,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民商法律与刑事法律是整个法律工程中的两个重要支柱,两者对于检察人员建立现代执法观念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比如,民商法对于预防和处理职务犯罪就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首先,可以提供确权和管理依据。在法律上明确财产的确定归属,即,某项财产究竟是国有财产、集体财产还是私人财产以及具体为谁所有或合法占有,这可以为判定是否发生了不合法的财产侵占、转移提供依据,也可以为事先明确财产管理责任,尤其是国有、集体财产的管理责任提供依据,由此堵住漏洞;其次,对于职务犯罪问题引起的后果,仅仅以刑事手段并不能完全解决对受害人的救济问题,有必要配合使用民事救济手段。例如,在贪污、挪用公款等情形,有关单位可以同时援用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制度通过提起损害赔偿(不仅仅是刑事上的追赃)来获得充分救济;在玩忽职守等渎职情形,单位可以通过民法上的内部人法定责任追究制度(一种法定之债)来获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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