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PPP模式及投资人需注意的法律问题探讨/何帅领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PPP模式及投资人需注意的法律问题探讨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何帅领
随着我国高速铁路及城际铁路的发展,城市轨道交通近年来也得到了迅速发展,未来几年,城市轨道交通将进入黄金发展时期。在国家发改委及财政部大力推行PPP模式的政策环境下,城市轨道交通投融资模式也开始多样化、多元化。本文笔者基于多年从事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法律服务的经验,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PPP模式及投资人需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与同仁共勉。
一、城市轨道交通项目PPP模式
(一)国家法律规定的PPP模式
我国近年来由国家发改委及财政部等部委先后发布了多个有关PPP或特许经营的规范性文件,多为指导性的政策性文件。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是目前我国实施PPP或特许经营项目的主要法律依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了三种典型的PPP模式,即BOT、BOOT和BTO。根据该办法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①BOT: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②BOOT: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③BTO: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该办法还规定了可以采取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特许经营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中也规定了关于PPP操作模式的选择。该指导意见将项目分为三类: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及非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准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非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PPP模式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