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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项目PPP模式及投资人需注意的法律问题探讨/何帅领(2)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政府垄断性。若按上述分类,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准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同时也具有潜在的营利性及较好的保值增值能力。由于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风险大,单靠政府财政难以满足其巨大的需求,其发展势必受到很大限制,而相比较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又带有公益性,其投资回报率相对较低、投资回收期长、投资风险较大,因而很难完全通过私有资本市场化运作得以实现。采用PPP模式运作轨道交通项目是在政府垄断的公用事业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PPP模式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共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既能吸引社会投资以解决国家财政不足,也能给予社会资本可观的投资回报,实现双赢。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PPP模式如何设计才能实现政府和投资人的双赢,是政府采取PPP模式实施轨道交通项目以及投资人决定参与轨道交通项目投资的关键。以下推荐介绍几种适合于轨道交通项目的PPP组合模式并进行简要分析。
1、土建BTO+机电BOT+TOD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通常分为土建部分及机电部分,其中土建部分主要包括洞体、轨道等,约占总投资60-70%,机电部分主要包括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等机电设备,约占30-40%。本文中所称土建部分及机电部分工程均视为包含上述内容。在上述情况下,土建部分与机电部分可采取不同的模式进行实施。
(1)政府与投资人共同设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
由于轨道交通项目的公益性特点,当地政府投资参股项目公司是必要的,股权比例可考虑控制在20-40%或更高,具体根据地方财政情况确定。项目公司其余60-80%的出资由社会投资人项目公司提供。
关于项目资本金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定现已调整为总投资额的20%。但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及贷款银行根据项目情况要求有所提高。
(2)土建BTO(建设-移交-运营)
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土建部分由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建成后移交给政府,由政府在3-5年内完成逐年支付回购款,同时政府授权项目公司25-30年的特许经营权。北京地铁四号线的土建部分采取了地方政府全资建设,然后租赁给项目公司的方式,但该种方式只能在政府财政收入水平非常高的地区实施。当然,土建部分也可由地方政府与投资人设立独立的项目公司建设,建成后租赁给特许经营项目公司,以租金的方式收回投资。
(3)机电BOT(建设-运营-移交)
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机电部分由项目公司投资建设,政府授权项目公司30年的特许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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