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PPP模式及投资人需注意的法律问题探讨/何帅领(6)
(6)项目公司,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项目公司设立的程序、条件,以及政府出资占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和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股东变更等条款。
(7)项目造价与投资估算/预算/概算,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预算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投资概算(如有)为依据,在合同中列明各项费用金额,并应对项目造价超过项目投资估算/预算/概算时的处理如补偿、补贴、延长经营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
(8)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应明确约定征地、拆迁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于征地、拆迁工作难度巨大,投资人可要求政府负责完成或配合完成。另外,征地拆迁中还会遇到压覆矿产、三电迁改、文物保护等问题,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等补偿费用的承担。
(9)建设期(工期)内双方权利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期(工期)起止时间,以及在建设期(工期)内双方权利义务。
(10) 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应按照轨道交通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的程序和方式。
(11) 试运营期和运营期,应明确约定试运营期和运营期的起止时间,运营期应与政府授予的收费期限相一致。
(12) 运营期的权利义务,应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在运营期的权利义务,如收费标准的确定、须遵守的运营标准、维修养护义务等。
(13) 票价调整机制。投资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投资人拥有票价调整的建议权以及不能调整时的补偿机制,以尽量规避由政府确定收费标准的风险。应在政府核定票价与社会投资商业化运作所需要的商业化票价之间,建立科学、合理的票价调整机制。政府核定票价:政府监管部门根据现有政策,结合客流数据确定的平均人次票价。商业化票价:政府核定票价基础上,锚定与特许公司经营成本紧密相关的电价、工资、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建立票价调整公式,依据该调整公式计算出来的票价为商业票价。政府核定票价与商业票价之间的差额部分,约定由政府与投资方按一定比例分担,以反映项目运营成本的正常变化。票价调整机制的核心是解决项目公司运营成本正常增长的问题。
(14) 投资退出机制。合同中可约定,在实际客流与预测客流严重背离、政策调整、政府违约及不可抗力等情形下,投资人有权选择退出,且政府需要给予投资人以公允价格补偿。
(15) 特许经营权提前赎回,应明确约定提前赎回的情形、程序,及合理的补偿方案等。
(16) 项目移交,应注意约定移交前过渡期安排、移交范围、移交验收程序、技术培训、风险转移等。
(17) 政府承诺,可要求政府给予相应的承诺,比如承诺项目的合法性、不批准有竞争项目、不收回经营权、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授予项目配套服务项目的优先开发权等,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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