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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法律顾问的特殊要件/武合讲
种业法律顾问的特殊要件
武合讲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的发布,标志着种子行业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将实行法律顾问制度。作者总结长期担任种子企事业单位、种子行政机关法律顾问之经验,就种业法律顾问除应当具备该意见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精通种业知识、种业标准、种业法律的特殊要件谈点体会。为种业单位聘请法律顾问提供参考。
一、种业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种业知识。
(一)种业法律顾问,应当具备遗传育种学知识。
种子企事业单位维护品种权、育种专利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打击侵权行为;种子管理机关组织品种审定和品种登记,种子执法机关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都需应用遗传育种学知识;为种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也应具备遗传育种学知识。
1、利用遗传学知识,维护顾问企业权益。
郭三堆等科学家发明的“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和双价融合表达载体及其应用”获得专利权,专利号98102885.3,专利权人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2000年,专利权人将该专利许可A公司享有排他实施权;A公司成为该专利的利害关系人。
B公司曾以生产、经营棉花种子为主;生产、经营转基因抗虫棉种子的,都向A公司交纳转基因专利使用费。作者于2008年受聘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向B公司提出不必交纳专利使用费的理由和不交专利使用费的建议。B公司采纳建议,对生产、经营的转基因种子,涉及的转基因抗虫棉品种,无论是科研院校选育的,还是B公司自育的,都不再向A公司交纳转基因专利使用费。B公司因此节省了大笔经费。
2012年,A公司以98102885.3专利利害关系人名义,以B公司未经许可,利用转基因技术选育转基因抗虫棉品种并生产、经营转基因抗虫棉种子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诉诸法院。作为法律顾问,作者代理B公司应诉;以被控产品中所含抗虫基因与98102885.3专利涉及的基因序列及其基因不同为由予以抗辩。经法院委托鉴定得出结论:一是被控产品中不具有98102885.3专利所保护的豇豆胰蛋白酶抑制剂基因序列;二是被控产品中的杀虫基因与98102885.3专利保护的苏云金芽孢杆菌杀虫蛋白质基因存在8处不同。原告因此败诉[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民三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adc8a939-1cbc-4813-bdb6-d6ffea6e9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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