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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法律顾问的特殊要件/武合讲(2)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终字第279号民事裁定书。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ce0a4f63-20e6-4a53-adfb-3b783cc1e29d。]。根据抗虫棉的表现型,判定被控品种中所含杀虫基因不是“双价”而是“单价”,与98102885.3专利保护的苏云金芽孢杆菌杀虫蛋白质基因的差别不是“变异”而是“差异”,赖于作者身为中国遗传学会会员具有的遗传学知识。
2、利用育种学知识,维护种子企业权益。
郭三堆等科学家发明的“编码杀虫蛋白质融合基因和表达载体及其应用”获得专利权,专利号95119563.8,专利权人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2004年5月14日,专利权人将该专利权转让与A公司。
鲁棉研37号,是山东棉花研究中心选育的转基因抗虫棉品种。经山东棉花研究中心许可,C公司生产、经营鲁棉研37号的种子。
A公司以95119563.8专利的专利权人名义,以C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转基因棉花品种鲁棉研37号的种子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诉诸法院,要求C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作者接受C公司委托代理应诉,以鲁棉研37号不是依照转基因方法直接获得的品种未侵害专利权为由进行抗辩。为支持抗辩理由,提供主要证据如下:一是鲁棉研37号(鲁农审2009024号)的审定公告,证明鲁棉研37号是鲁9136与鲁棉研16号杂交后系统选育的品种;二是鲁棉研16号(国审棉2005010)的审定公告,证明鲁棉研16号是中棉所12/GK12初始系A系的后代;三是《关于公布第二十一批审定品种结果的通知》(鲁农审字[99]第2号),证明GK12系梁山县种子站、山东省种子管理总站、中国农科院生物技术研究中心、江苏省农科院经作所合作,人工合成BT杀虫基因,采用花粉管技术导入泗棉3号经系统选育而成。三份审定公告形成的育种图谱,证明了如下事实:人工合成BT杀虫基因的主体是梁山县种子站等四个单位;GK12是依照转基因方法直接获得的品种;GK12于1995年选育,于1997年育成,于1999年审定通过;鲁棉研37号是依照转基因方法直接获得品种GK12的派生品种鲁棉研16号的再派生品种,是依照转基因方法直接获得品种的第三代,是GK12的孙子。利用人工合成BT杀虫基因选育GK12的主体是95119563.8专利的发明人中国农科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发明人于转让日前在先使用发明方法不侵犯受让人专利权。派生品种超出了方法专利延及保护范围不受专利权保护。原告撤诉[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621号民事裁定书。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800dbc20-044c-4d72-8610-c32d0ffbd03f&KeyWord。]。C公司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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