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条件的立法缺陷与完善/苏建召
逮捕条件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苏建召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有三个基本要件,同时规定了径行逮捕的三种情形。此种立法状况较之以前有了较大进步。笔者认为,逮捕的刑罚要件、社会危险性要件和径行逮捕的立法设计尚存在明显缺陷,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
一、现行逮捕刑罚要件存在立法缺陷
逮捕的三个基本要件包括:1、证据要件,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刑罚(或罪行)要件,要求行为人所犯罪罪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社会危险性要件,要求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前两个要件为充分要件,后一个为必要要件。其中,刑罚要件存在如下问题。
(一)逮捕的刑罚要件设计与刑法的缓刑制度相脱节。
从立法设计看,逮捕的基本价值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与英美法系逮捕与审前羁押相分离制度不同,我国逮捕的直接后果就是审前羁押。这就要求逮捕和审前羁押应以保障诉讼为前提。对于不适用逮捕和羁押即可保障诉讼的,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以最大限度保护基本人权。由于刑罚的轻重既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也与其逃避或妨碍诉讼的发生概率成正相关关系,故逮捕和审前羁押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有无逮捕和羁押的必要应与所追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这就是逮捕刑罚要件存在的客观原因。
我国刑罚中的主刑实行的是实刑与缓刑相结合的刑罚模式。实刑,是指必须无条件交付执行法院判决的刑罚。缓刑则是指有条件地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刑罚。即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
在单一实刑条件下,按照现行刑罚要件适用逮捕措施与预期刑罚之间基本符合比例原则。因为徒刑以上刑罚显然在比管制、拘役的刑罚要重。基于此,把“徒刑以上刑罚”作为逮捕的刑罚要件,既为重罪案件的诉讼活动提供了可靠保障,也把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犯罪挡在了审前羁押的大门之外,有效防范了审前羁押手段的滥用。
但在实刑与缓刑并存的条件下,依照现行刑罚要件适用逮捕措施可能出现比例失衡问题。因为,在此条件下,刑期长短并不能完全体现实际执行刑罚的轻重。
现试以拘役实刑与徒刑缓刑作一比较。二者是以剥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的自由为主要内容的刑罚,受刑者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和设施内接受监禁。比如,判处六个月拘役实刑与判处一年徒刑缓刑二年相比。处六个月拘役实刑的犯罪分子必须被实实在在地监禁六个月。而判处一年徒刑缓刑二年的犯罪分子只要遵守相关规定,经过二年的考验期后就可以不再执行一年的监禁。除非其审前羁押的时间达到六个月才能与前者的刑罚达到基本平衡。否则,前者实际执行的刑罚就较后者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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