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浅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林丽
浅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以责任竞合时的处理模式为视角

摘要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无疑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竞合的典型,不过自2011年1月起施行的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六款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也成为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典型情形。在处理这种责任竞合的情形的时候,国外主要有选择模式、兼得模式、替代模式、补充模式这四种模式,而我国则有总额补差赔付、有条件的双重赔付、双重赔付这三种处理模式,笔者认为,有条件的双重赔付模式更合理。

关键词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 责任竞合 处理模式

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背景

汽车自从在18世纪末期产生后,被迅速地适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汽车在以大众化为目标的工业化过程中,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面貌,对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已是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种交通工具。但是,它作为高速运输工具也给社会生活带来新的危险,交通事故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1985年,汽车保险在英国产生,此后在各工业化发达的国家得以推广,我国自1983年11月开始,将国内汽车保险改称为机动车辆保险。而第三者责任险是除开车身险以外的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险。[ 参见《保险法》/贾林青著,3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第194页.]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以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下简称“机动车保有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以被保险机动车的使用或所有并且使因意外事故而产生的对第三人的责任为其成立基础。[ 参见《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李青武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2.第12页.]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无疑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竞合的典型,不过自2011年1月起施行的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六款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也成为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的典型情形。因为劳动者不管是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还是使用电动车上下班,都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几乎每天都会有关于交通事故的新闻报道。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竞合问题既是一个法律制度缺陷,也是一项审判实践难题,从我国立法现状来看,无论是《民法通则》、《工伤保险条例》,还是《侵权责任法》都没有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而《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的出台也仅是针对受职业病危害与安全生产事故侵害的劳动者提供法律保障。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