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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与第三人责任竞合时的诉讼策略探讨/万山红
雇主与第三人责任竞合时的诉讼策略探讨
——对一起高空坠落物致雇员人身损害案的法律思考

作者: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万山红

内容摘要:
现实中经常发生雇员因第三人侵权而遭遇损害的赔偿纠纷案。实践中往往只起诉雇主或第三人,很少会想到同时起诉雇主和第三人,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能否同时起诉雇主和第三人,取决于两者的法律责任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责任,是否有法可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主和第三人对雇员的法律责任,属不真正连带责任,雇员同时起诉雇主和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
雇员单一起诉雇主或第三人,在实践中往往对自己不利。只有同时起诉雇主和第三人,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
雇员伤害赔偿 雇主责任 第三人侵权 不真正连带责任

雇员起诉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在现实中经常发生。人们为方便省事起见,实践中往往只起诉雇主或第三人,很少会想到同时起诉雇主和第三人,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对其中的法律风险不清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知道。
不办案不知道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一办案才深深感到这确实是个必须面对的理论和实践难题。
先从代理原告雇员张某荣起诉第三人罗某英、王某贵的侵权损害赔偿案说起。
一、案情简介
张某荣2012年开始为雇主李某泉打工搬运水泥。2013年3月10日下午3时许,雇主李某泉开车将水泥运到青塘村罗某英、王某贵家门前,张从车上将水泥搬上罗、王家楼上。在车上搬水泥时,突然从罗、王家楼上落下一根木档,砸在张的头上,张当场被打昏倒下,并呕吐不止。王等三人立即将张送往市一医院抢救,后转市中医院救治。经诊断张为颅脑严重损伤,构成九级伤残,需后续进行颅骨修补术,各项损害费用共计达213092元。
二、法律关系分析
在本案中涉及到以下几个法律关系:
(一)李某泉与张某荣是雇佣劳动关系。
李某泉承揽了罗某英、王某贵家的水泥运输业务后,又雇佣了张某荣等人与其一起完成水泥搬运工作,张某荣等人受李某泉的安排和指挥,由李某泉按日计付劳动报酬,可以认定李某泉与张某荣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李某泉是雇佣人,张某荣是受雇人。作为雇佣人即雇主,李某泉有义务为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切实保障雇员的人身安全。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无论雇佣合同中是否有这方面的约定,雇主都必须履行,否则就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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