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与第三人责任竞合时的诉讼策略探讨/万山红(2)
在本案中张某荣是在从事雇主指示范围内的雇佣劳动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的,基于雇佣劳动合同关系雇员可以向雇主请求损害赔偿。这种赔偿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因为雇主李某泉指示雇员张某荣搬运水泥,却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最终致使雇员张某荣人身受到损害,违背了法定的合同义务,应当构成违约。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因此,李某泉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罗某英、王某贵与张某荣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通则》第12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85条都规定了建筑物物件损害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证人证明原告受伤的地点是在车上,这就排除了车上物件掉落致伤的可能性;证人证明原告在卸水泥时,被告楼上正在施工安装模板,而导致原告受伤的木档正是高空坠落的,此时原告受伤地点并无其他地方有高空的物件,故原告受伤系被告在建房屋上物件坠落所致无疑。被告除口头否认自己责任外,不能证明自己楼房没有施工安装模板,不能证明附近有其他楼房建筑物,总之,被告对于自己楼房坠物砸人,无论是作为财产所有人还是作为现场管理人都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从侵权关系看,被告未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本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单一起诉第三人侵权赔偿
通过对本案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得出雇主李某泉和第三人罗某英、王某贵对张某荣的人身损害,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经过权衔利弊,当时认为起诉第三人罗某英、王某贵的好处,一是有利于取证,二是赔偿能力强。于是从有利于雇员获赔出发,本案选择了侵权法律关系诉讼。
但事实并非如愿,本案进行得异常艰难,出人意料。本案的艰难表现在被告的一拖延、二躲避。拖延:被告以伤残重新鉴定为由,拖延审判时间两个多月,法院无能为力。自5月28日双方在法院第一次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后,被告又要求按交通事故伤残标准进行,在规定的抽签时间不抽签,使重新鉴定无法进行。躲避: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玩躲猫猫,人去楼空,使判决成一纸空文。
回头看,假如当初选择走雇佣关系诉讼,也许法律关系明确,会更有利于案件解决。一是相互人际关系联系紧密,不容易推脱,想推也推不掉,法庭审理相对可能会快捷。二是诉讼开始以后可以通过追加被告,加大赔偿能力。但当初,只是因考虑赔偿能力问题,选择了前者,结果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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