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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与第三人责任竞合时的诉讼策略探讨/万山红(3)
四、同时起诉雇主和第三人才是最佳选择
通过对本案单一起诉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实践总结,可见无论是单独起诉雇主还是第三人,诉讼效果和赔偿效果都不可能达到最佳程度,最后的选择只能是同时起诉雇主和第三人,并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做可行吗?这取决于雇主和第三人两者的法律责任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一规定的含义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和雇主的雇佣行为虽然是两个不同行为人的不同行为,但产生的却是同一损害后果和具有同一目的两个赔偿责任,受害人因此享有选择赔偿义务人的权利,并因赔偿义务人一人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但如果承担责任的是雇主,他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雇主和第三人之间的这种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行为人对一个受害者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致使受害人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一人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同时起诉雇主和第三人,案由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雇主与第三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雇主与第三人对雇员所负的赔偿债务,符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特征。可见,雇员因第三人侵权伤害时,同时起诉雇主和第三人,维护自身权益,完全有法可依。
事物总是两面的。有利必有弊,没有十全十美。面对当前法治环境,律师办案只有从自身的经验能力上提升自我,增强分析能力和预测能力,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趋利避害,选好利大于弊的方向路线,才是律师办案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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