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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最低证据标准/王平
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最低证据标准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一、 证明对象
(一) 犯罪构成要件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1、 犯罪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单位。
自然人非法占用农用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自然人。凡违反程序私自占用数量较大农用地的公民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单位非法占用农用地,主要是指单位在国家建设用地、本单位发展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用地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这里的单位,依照《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既包括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合资或独资、私人所有的公司、企业;以及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至于土地管理机关侵权或越权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无权审批或无权发放使用证的机关批准占有农用地或有权审批机关超越权限、职权批准占用农用地且数量较大的,通常视为单位构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农用地罪,而不以本罪论。
2、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而且对于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农田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成立。
3、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农用地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农用地资源。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筑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耕地资源分为已开垦的已耕地和尚未开发利用的后备耕地。已开垦的耕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装地,连续撂荒未满3年的耕地、当年的休闲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种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区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根据1998年12月27日《基本农用保护条例》第10条对属于基本农田所包含的耕地范围分别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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