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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最低证据标准/王平(2)
4、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农业法》、《草原法》、《森林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对耕地等的概念和保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对违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七十三条)或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第七十四条)或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农用地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权土地使用权,而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其通常表现为未经批准占用、少批多占和骗取批准而占用的。
5、 改变用途是指改变农用地的原来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倾倒废物等。数量较大及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6日)第三条: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基本农田耕地十亩以上,所谓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2005〕15号)法释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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