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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最低证据标准/王平(3)
最高法院尚未对草原等数量较大和大量毁坏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导致耕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造成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二) 法定量刑情节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情节;
(2) 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等;
(3) 是否被行政机关进行过行政处罚。
二、 证据要求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1、 犯罪主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即认定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特殊身份。
涉嫌单位犯罪的,查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情况,分工情况。
2、 主观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目的及故意产生的原因、过程。如果是共同犯罪,应讯问共同犯罪人之间共谋的时间、地点、起因、人物及共犯的指使,策划的言语、行为等。
3、 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毁坏农用地的时间、地点及参与人;
(2) 毁坏农用地的方式、经过;
(3) 毁坏的后果,包括耕作层破坏的深度、沙化程度、污染状况等等。
(4) 被毁坏前的农用地状况
(5) 是否有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文件的内容,批准范围等。
(二) 证人证言
1、 办理农用地使用的主管机关审批人员关于是否有过申请,审批的经过,审批的内容,审批文件生效时间等内容的介绍;主管机关对违法占地的查处情况介绍。
2、 农用地被毁现场的证人证明被毁的时间、参与人、具体实施过程。农用地被毁前后的土壤及附着物情况。
3、 其他证人:犯罪嫌疑人有关毁坏农用地的目的、动机、研究策划经过;出租施工机械方与犯罪嫌疑人交谈时相关内容;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图纸的制作者有关情况出证;施工方的证言等。
4、 被占用农用地农户对被占面积,补偿及复耕情况证言。
(三) 物证:
主要包括:1、毁坏前后农用地的外观、特点及性能。
2、用于施工和生产的机械设备,如运砂车、制砖机、窑厂等等。
3、污染物的体积多少、数量等。
(四) 书证
主要包括:1、各犯罪嫌疑人(单位)研究的方案、会议记录、协议或合同。
2、支付相关费用和收入票据。
3、施工合同书、图纸。
4、农用地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5、现场测量及计算结果。
6、 行政执法机关以前相关的处罚决定书及事实、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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