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王平
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
王 平
【摘要】:《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但该程序在适用条件、适用程序以及权利保障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刑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应立足于平衡公共利益和精神病人利益的需要,从完善程序设置、细化程序规则、强化权利保障等方面予以完善。
【关键词】: 强制医疗 问题与对策 程序完善 法律监督
近年来,精神病人实施暴力犯罪的案件频发,严重危及公众安全。对严重精神病患者实行强制医疗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现实需要。为确保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规范适用,使精神病人得到应有的关心、照顾和治疗,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等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进行了规定。但该程序在适用条件、适用程序以及权利保障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从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加以探讨,以期增强可操作性、有利于司法实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刑事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的医疗资金问题。
刑事强制医疗作为一种医学措施,必然会涉及到医疗费用问题。由于刑事强制医疗是“非自愿”行为,精神病人家属在支付医疗费用上态度通常不积极主动。同时,由于精神病这一特殊病情决定了对病人治疗的长期性,需要支付高额的治疗费用。通常重症病人每月治疗费用需5000-6000元。而且强制医疗的期限不能明确,因为强制医疗主要是为了使精神病人不致再危害社会,而他们何时才能治愈不致再危害社会,在作出强制医疗决定时这个时间很难以判断,即使是精神科专家也无法准确预计。重症病人更可能终生用药物控制。主要根据精神病症状的缓解程度来断定。一般是在病情稳定后在一年以上。如果仅由其家属支付,可能会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导致大量精神病人不能被送入医疗机构救治或者即便送进医疗机构却最终达不到医治效果。精神病人家属往往无力或不愿意履行监管与医疗义务,导致大量精神病人被放任不管,精神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继续对社会的安全与秩序产生威胁,或者为了防止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家属将其长期非法拘禁甚至杀害。
2、医疗机构问题。长期投入与建设不足,医院收容治疗能力有限,与日益增多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之间形成严重不平衡状态。造成很多精神病人或者游荡于社会,继续危害社会安定。应当重点关注与解决实践中强制医疗力量、场所与能力严重不足的实际问题。
3、解除程序及条件不明确。 强制医疗的法治程序应当由不承担防卫社会职能的法官对追诉方将被追诉人采取强制医疗的意见进行审查,在精神医学专家的辅助下,考量精神病肇事者的违法行为事实与社会危险性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适用强制医疗措施及其期限;期限届满后,应当对是否具备强制医疗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并尽早恢复被强制医疗者的人身自由[1]。 解除强制医疗也有标准,就是精神病症状基本消失,基本恢复自知力,能夠基本恢复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可以解除强制医疗。对于解除强制医疗的鉴定同样也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有鉴定资质的医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治疗结果给予评估,写出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由执行强制医疗的机关写出意见报请批准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决定。 没有鉴定资质的经治精神病医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写出评估意见,再由有鉴定资质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写出鉴定意见。 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强制医疗或是解除强制医疗的,都由当地办案的公安机关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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