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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王平(3)
二、对策与设想
1、解决治疗费用问题,应当建立一个全国强制医疗核算系统,全额统一由县级政府财政据实支付。国家有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有序的责任。强制医疗作为国家防卫社会的一种手段,费用理应由其受益者国家或者社会来承担。政府应尽职尽责统筹安排强制医疗的相关问题。在现有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各地也可根据实际由政府和精神病人家属按比例分担。纳入新农合或大病治疗范围内。被执行人可根据新农合政策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强化监护人的监管责任和民事责任。
2、强制医疗机构设施建设。
强制医疗应当作为社会管理制度中的重要支撑制度,充分调动各种政府、社会资源加以统筹解决,在逐步增加政府投入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吸纳社会资源与公共卫生资源共同开展强制医疗工作。吸收社会性质的各类精神病院、医疗康复机构加入,承担部分强制医疗工作,通过政府职能的社会化渠道,能够有效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在短期内迅速提升政府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控、观护能力[5]。
立法完善的过程中,应当统筹考虑强制医疗所需的场所与人员问题,除健全、加强安康医院的软硬件建设之外,还应当考虑充分利用卫生、民政系统的精神病院资源,授权社会性质的各类精神病医院代为履行强制医疗的治疗、看管职责,以缓解目前强制医疗能力严重受限的困难局面。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要采取措施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与康复服务。建议指定当地医疗水平较高且具备监管条件的、本省范围内其他精神病院为强制医疗机构,赋予这些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的职责,也可以考虑由省级政府在全省范围内设立专门的强制医疗机构, 为强制医疗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并指定专门的鉴定机构对精神病人进行鉴定。避免强制医疗对象与普通精神病人混同监管。
3、严格把住强制医疗申请关。
如何对强制医疗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同样也是办理该类案件的关键所在。对精神病人是否实施了达到犯罪程度的暴力行为,应当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强制医疗程序启动条件为精神病人实施了达到犯罪程度的暴力行为,表明该程序的适用条件就是有人实施了社会危害性与犯罪相当的行为,同时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所以刑事诉讼法总则所规定的认定犯罪事实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也应当适用于强制医疗程序中对有关事实的认定。
涉案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是申请的重要内容。检察院以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为重点,承办人要向被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的涉案精神病人、公安办案人员、涉案精神病人邻里亲友,全面询问其精神现状、病史等情况,并主动听取医疗专家、被害方、涉案精神病人家属和诉讼代理人四方的意见和建议。在确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分别对涉案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进行重点审查[6]。要从被申请人先期治疗的情况来判断。通常公安机关先是将被申请人送往医院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到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申请人在医院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的先期治疗。被申请人的病历资料能够反映被申请人的病情发展过程及病情状况,病情状况能够判断被申请人疾病是否被治愈,以及进一步判断被申请人是否还具有危害社会的危险性。 庭审中,法院应当调取被申请人在医院的病历以了解被申请人的治疗现状以及是否需要继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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