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王平(4)
4、建立医疗效果评估机制。笔者建议,建立医疗效果评估机制,即设立由卫生行政人员、医学专家、监所检察人员组成的医疗效果评估小组,就医疗机构定期对精神病人的诊断评估进行再评估。一方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再评估对强制医疗执行进行监督,对未依照规定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或者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而未及时提出解除意见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另一方面,可以对医治效果不好的精神病人转到其他医疗机构救治,使其尽早回归社会。同时,法院审理中可吸收精神病方面的专家作为陪审员,防止出现侵犯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情形[7]。应规定诊治效果定期评估周期为2-6个月,视病人的严重程度不同而定。并将评估结果通报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及监护人等。
5、依法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在涉案精神病人权益保护方面,明确规定履行告知程序、会见、听取法定代理人意见、为涉案精神病人指定诉讼代理人等,以保障涉案精神病人的诉讼权益。
解除环节是强制医疗执行程序的出口,直接关系到被强制医疗者的人身自由权。强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对象进行诊断评估,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执行实行监督。建立有效强制医疗评估机制。建议应视具体情形,设立由医学专家、卫生行政人员、检察法医及监所检察人员组成的医疗效果评估小组,依法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或就医疗机构定期对精神病人的诊断评估进行再评估。防止医院因医药费拖欠而借医疗效果评估之机强令其出院,从而让精神病患对社会造成安全隐患。
建立严格医疗责任追究机制。医疗机构对精神病人进行救治是履行其救死扶伤的责任。同时现在救治精神病人的医疗机构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实施强制医疗过程中出现的医疗事故,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8]。 将错误强制医疗决定纳入国家赔偿制度。精神病人出院或者中止强制医疗的,医院应当出具证明,并通知批准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的公安机关为其办理出院或者中止强制医疗手续,将其领回。
充分保障被申请人及家属辩论权。 对于被申请人精神状态良好,具有自我表达能力的,一律要求被申请人到庭,一律通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辩护权,要求被申请人的辩护人必须出庭,对于被申请人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 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让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充分发表意见,防止精神病人被不公正地予以刑事制裁,也防止有责任能力的被申请人借此逃脱刑法制裁。对于是否采取强制医疗措施,一律征询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意见。完善精神病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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