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讨/王平(5)
强化律师参与性。借鉴刑诉法律师辩护的相关规定,案件进入鉴定后、甚至于立案后律师及时介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让律师全程充分地参与,以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6、法律法规的完善及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加快精神卫生国家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要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新刑事诉讼法对于人民检察院如何介入强制医疗程序的决定与执行程序展开监督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具体化[9]。
7、建立全国精神病人DNA信息数据库。利用全国人口普查或要求民政部门从村民组开始,逐户申报,签字用印,确保无遗漏。对于在外失散的病人,先提取其近亲属的血液样本,存入数据库。还可以为老年痴呆患者的寻找,提供基础数据。根据普查数据确定建设医疗场所的规模,测算大致医疗费用。对于因监护人不按时按规定申报或因监管原因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8、有关强制医疗的几点设想:
一是完善庭审程序及执行程序,强化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质证。司法精神病鉴定涉及复杂的医学问题和专门的知识,因此,开庭审理时司法精神病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因为鉴定人到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掌握具体病情。应当就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有效性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只有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质证才能对相关的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由精神病医师从法医学角度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进行评议;县政府作为民事义务承担者必须到庭,诉讼主体可作为第三人。法院所做的决定同时送达县人民政府。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送达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解除强制医疗;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公安机关及居民委员会;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同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收到法院决定后,同时通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人员应当同时跟进,就有关治疗场所、主治医师、治疗方案、治疗费用、治疗效果等进行及时掌握和监督。
二是家人自愿送医院治疗时各方权利义务的规制。在刑事诉讼中免责的精神病人在家人自愿送医院治疗时,司法机关、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医疗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制。对此笔者认为:送治时机应当是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且经过精神病鉴定机构做出的免责鉴定向案件双方当事人送达无异议之后。条件是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写明费用来源、治疗承诺、监护责任等,与司法机关、医疗机构保持信息沟通等。未经治疗效果评估,不得接出医院或中断医疗。如有问题及时反映情况等。如有违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司法机关(主要是公安局)在送患者到医疗机构时,要与医疗机构具体说明要求,记入书面笔录,明确医疗机构的责任。如果符合出院条件,要先经司法机关同意,再办理出院手续。同时司法机关要与患者监护人说明具体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可以通过三方协议书或司法机关分别与医疗机构、监护人方签定的方式加以明确。自愿送医院治疗时,国家与监护人分担治疗费用。治疗费用列入新农合医保报销范围,减少监护人个人承担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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