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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案例评释/王平(3)
笔者认为:本罪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具备医生资格,但是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是本罪的主体。《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此也进行了明确,医师资格是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前提,还必须经过注册等程序。
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法的医疗机构中行医的人员,擅自从事个体行医的人,也是本罪的主体。《执业医师法》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手续,医师取得了在该机构合法行医的资格。但个体行医有其不同的特殊的要求:《执业医师法》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个人设置医疗机构,要经过申请、审批、备案,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所服务的机构,也要经过执业许可。此外行医还要求必需的设备和条件,否则会危害公共卫生,个体行医往往设施不完备,紧急情况难以处理,患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得不到较好的保障。
在实践中,医疗机构请其他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实施会诊行为的医师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7]。理由为:1、实施会诊行为的医师一般是受其所在的医疗机构的委派前去会诊,会诊活动应当属于他在其所属的医疗机构所从事的活动。2、会诊一般只是为接受会诊的医疗机构提供咨询和建议,是否采纳完全由接受会诊的医疗机构决定,会诊活动的双方主体是两个医疗机构;3、会诊后按共同的方案进行诊治,可以理解为两个医疗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共同为患者进行诊治的执业活动。
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在非核定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的人也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医师执业证书中对医师的执业地点及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对医师变更执业地点及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即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术有专攻、医学上分科很细、隔行如隔山。跨范围执业,很难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综上,本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或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内、或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在非指定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的人。
(三)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本罪以“情节严重”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的,即非法行医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认定为犯罪。认定“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延误治疗时机的;2、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3、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后又一犯再犯的;4、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5、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6、进行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活动的;7、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8、自定收费标准,乱开药方,牟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9、卖假药或其他剧毒药品的;10、在医疗工作中作风恶劣不负责任,造成后果的等等[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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