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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案例评释/王平(6)
三、 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一) 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二者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则是过失。
(二) 与以行医方式实施的诈骗行为区别。非法行医者往往是为了敛取钱财,与以行医为名而行诈骗犯罪有相似之处,区别有:其一,本罪行为人一般有相对固定的行医场所,而后者常常会无固定场所,多以走街串巷的游医形式出现。其二,前者通常具有一定的医疗知识,而后者可能缺乏基本的医疗常识。其三,前者往往购置相应医疗必需器材、设备等,而后者通常不会。
(三) 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1)主体不同:后二者是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行为人对严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和间接故意,而后二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不包括过失。(3)发生场合不同,本罪发生于擅自从事医疗活动过程中,而后二罪发生的场合不限于此。(4)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后二罪则侵犯特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参考文献:
[1]张鹏飞等《非法行医的法医学鉴定1例》、《法律与医学杂志》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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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齐世明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与处理》、《人民检察》2001.5
[10]沈解平等《非法行医罪疑难问题探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1
[11]高明暄 《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3年版 P255-256
[12]张明楷 《非法行医罪研究》、《刑事法判解》2000年第2卷





王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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