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非法行医罪的最低证据标准/王平(2)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 犯罪主体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包括学习经历,学习院校及专业,毕(肆)业时间、师承专业、时间长短、工作单位、部门、技术职称,取得医师资格情况(时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资格注册情况。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确知道所服务的单位机构(机构场所)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按期校验;犯罪嫌疑人与服务的单位是否有服务协议,是否经过有关单位同意等等。
2、 主观方面
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动机、目的及犯意产生的原因、过程。如果是共同犯罪,应讯问共同犯罪人之间共谋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人物及共犯的指使、策划的言语、行为等。
3、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方面:
(1) 非法行医的时间、地点、参与人;
(2) 非法行医的次数;
(3) 非法行医所收受的报酬、费用;
(4) 对就诊人的诊治过程、治愈情况;
(5) 收受钱款的用途、去向;
(6) 参与人的情况、实施行医的过程、资金款项的分配;
(7) 服务场所的硬件条件,是否达到医疗条件;
(8) 诊治过程是否符合正常、应该采取的诊治措施、办法。
(二) 证人证言
1、 所在单位相关证人证言
询问所在单位医务股(处)及其他机关证人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犯罪嫌疑人的从业经历、机关资格;
(2) 非法行医的时间地点;
(3) 犯罪嫌疑人因非法行医而增加的收入;
(4) 就诊人及其家人就疾病诊治所作的反映。
2、 诊所现场及周围证人证言
(1) 就诊人发病、求诊、诊治过程;
(2) 犯罪嫌疑人的处治过程;
(3) 其他在场人的所作所为;
(4) 周围群众对病人求诊情况的介绍;
(5) 犯罪嫌疑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职业、收入情况。
3、 其他证人
(1) 药品、易耗材料、药械供应商供货情况介绍;
(2) 医用污染物处理情况;
(3) 犯罪嫌疑人收入、支出情况;
(三) 物证
物证主要包括:
(1) 起获的涉案赃款、有价证券、存单等;
(2) 犯罪嫌疑人因非法行医收入而购买的房地产、金银珠宝、车辆、股东权利证书等等;
(3) 非法行医所需的器械、药品等;
(四) 书证
书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证明犯罪嫌疑人主体的书面材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证明、工作证、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毕业证书等以及共犯的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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