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非法行医罪的最低证据标准/王平(4)
(1) 明被告人犯罪主体的证据:舒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某某卫生学校的毕业证、进修证书;县卫生局证明舒某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材料,没有执业证书的证明。以上证据表明舒某无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 证明犯罪主观故意的证据,舒某的供述与辩解,我用B超机查过孕妇胎位,证明舒某为孕妇检查过。
(3) 证明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乡卫生院与舒某鉴订的协议及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舒某与某乡卫生院签订业务挂靠关系,并操作B超机,后被人民法院解除双方的挂靠协议。被害人孟某、曹某陈述及证人陈某、张某、扬某、詹某、胡某、郭某等证言;证实1999年上半年和2000年上半年分别去乡卫生院二楼作B超,并被告知肯定是女孩(且孟某已做人工流引)的事实。以上证据证明舒某借口为孕妇检查胎位,告知孕妇及家人胎儿性别,从而导致女婴被流产的事实。
上述证据具备了指控被告人舒某犯非法行医罪的证据要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舒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王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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