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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镇集体企业法人财产的产权问题/张文忠
论城镇集体企业法人财产的产权问题
————张文忠


近年来集体企业的数量不断减少,集体企业由2004年末的34.3 万个(占企业法人数量比重10.5%)降至2013年末的13.1万个(占企业法人数量比重1.6%)。集体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等,城镇集体企业占集体企业总量的大部分。集体企业总量的大量减少说明城镇集体企业也在大量减少,减少的原因是城镇集体企业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本文从城镇集体企业法人财产产权的角度分析其存在的问题。
一、城镇集体企业法人财产的现行规定
(一)城镇集体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规定。
1、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从这一表述来看,劳动群众集体与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系相互区别的概念,劳动群众集体组织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劳动群众集体。
2、199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发布,该条例第四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从这一表述来看,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劳动群众集体。
3、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这一表述来看,城镇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本集体,本集体也就是劳动群众集体。
(二)城镇集体企业法人财产产权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一表述来看,集体企业法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享有产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六条规定: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这一表述来看,城镇集体企业法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享有产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从这一表述来看,集体的财产投到企业,就会发生产权关系,集体作为出资人享有对该企业的所有权,而企业对本企业资产享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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