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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镇集体企业法人财产的产权问题/张文忠(2)
二、城镇集体企业法人财产运营存在的问题
(一)单位投资设立的城镇集体企业产权名不符实。
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城镇集体企业(以下简称由单位投资设立的城镇集体企业),从资本最初来源看:政府部门投资设立的,资本最初来源于政府部门划拨的资产;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资本最初来源于事业单位划拨的资产;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资本最初来源于国有企业划拨的资产。企业成立后以企业名义向单位、个人借贷的资金,是企业对债权人承担的债务,并不形成企业资本。从企业资本的来源看,由单位投资设立的城镇集体企业是国有企业,投资者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只是挂着集体企业的名。单位投资设立的城镇集体企业按集体企业的产权进行运作,在产权运作方面存在着名不符实问题。
(二)作为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已不存在。
1、作为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概念。
由上世纪50年代小手工业者联合组成的生产合作社转化而来的城镇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成为城镇集体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主体,那么,劳动群众集体具体指什么呢?
生产合作社成立之初,小手工业者联合组成生产合作社,生产合作社的资本来源于小手工业者的社员股金,生产合作社的劳动者是入社的小手工业者本人。从合作社的劳动者角度看,原来的小手工业者成了合作社的劳动者,这一劳动者群体也叫劳动群众集体。从合作社的资本角度看,原来的小手工业者个人财产投入生产合作社,就认为个人财产所有权归合作社劳动群众集体了。存在这一认识误区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理论认识上分不清财产所有权与产权。按现在的认识来看,小手工业者个人财产投入生产合作社,合作社财产的所有权仍归投资者,但合作社对投资到本企业的财产拥有产权。另一方面,合作社对本企业财产拥有产权,合作社的财产由企业权力机构与决策机构进行运作,由于作为合作社出资者的人员同时又是合作社劳动者,出资者与劳动者是同一主体,这一主体集双重身份于一身,客观上没有区分企业投资者和劳动者不同身份的必要。可见,最初意义上的劳动群众集体不是单纯的劳动者集体,而是劳动者群体与出资者群体的二位一体。
2、作为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已不存在。
生产合作社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出资者与劳动者经历了从二位一体到逐渐分离的过程。入社社员或退休或脱离了合作社,不再是合作社的劳动者,这时的投资者、劳动者已是不同的主体,不再是一身二任,二位一体,而是由双重身份(投资者、劳动者)变化为单一身份(投资者)。这一阶段的劳动群众集体是劳动者群体,已不是出资者群体,但由于未能正确认识投资者的地位,投资者的权益被忽视。最初意义上的劳动者群体与出资者群体二位一体的劳动群众集体已不存在,企业名称也由生产合作社变为城镇集体企业。再后来,企业又进一步采取了取消分红、停发股息、直至退还股金的办法,最初的投资者的权益己经得不到任何体现,以至于完全失去了投资者身份。最初意义上的劳动者群体与出资者群体二位一体的劳动群众集体已不存在,意味着作为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已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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