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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镇集体企业法人财产的产权问题/张文忠(4)
三、改革企业产权运作的办法
(一)由单位投资设立的城镇集体企业恢复其国有企业真面目,按国有企业法人财产产权进行运作。
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城镇集体企业,成立之初投资者是清晰的,在界定当初投资者的基础上,明确企业的出资人,按国有企业法人财产运营的规定进行产权运作,使用国有企业的名称。
(二)明确政府的一个机构作为城镇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代表。
由上世纪50年代小手工业者联合组成的生产合作社转化而来的城镇集体企业,作为城镇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主体的劳动群众集体已不存在。在无法界定当初投资者,城镇集体所有财产主体无法明确的情况下,明确政府的一个机构作为城镇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代表,由这一机构代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人行使出资人职责,负责城镇集体所有财产的监督管理,但这一机构一定要是常设的法人实体机构。
(三)尽早完成城镇集体企业改制。
城镇集体企业法人财产运营存在的问题,说明企业的法人制度不适应现阶段生产力水平,浪费了企业的要素资源。要重新利用企业的要素资源,就要改变企业法人财产运营模式。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最核心的就是解决企业法人财产运营问题。
1、将有发展前景的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在明确政府的一个机构作为城镇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代表的基础上,将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转换企业形式,落实由投资者组成企业权力机构,尽早完成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
2、将发展无望的城镇集体企业进行出售、关闭,收回城镇集体所有财产。通过出售、关闭等方式,由行使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城镇集体所有财产从企业收回。也可以将收回的财产重新投到公司运营,以确保城镇集体所有财产的保值增殖。
改制后的企业不再是城镇集体企业,而是转换成了公司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将逐步消亡,近年来城镇集体企业的数量不断减少说明了这一趋势。
(作者单位:福建省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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