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1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备案的中标合同有效/陈召利(2)
因此,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如果当事人在正式招标之前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签订了标前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中标应认定无效,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中标无效的,备案的中标合同亦应认定无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适用的前提是备案的中标合同为有效合同,在黑白合同均无效时,应以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

声明:本文首发于公众号利眼观察(chen_zhao_li),由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召利 律师主办,致力于宣传法律知识,分享律师执业经验,坚持原创,欢迎关注、转发与交流。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