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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理解与认定/王平(10)
关于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界限。合同欺诈是在所签订的合同中,故意隐瞒某些真实情况,如产品的瑕疵、功效等,但并不是不履行合同,也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不属于合同诈骗。
九、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在认定诈骗罪案件的性质时要注意,以诈骗方法骗取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警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用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关系:根据《刑法》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到他人贷款后,提供伪劣产品的,一般应认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不认为合同诈骗。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作为合同诈骗的手段,属于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行为人在收到对方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才产生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故意,进而逃匿的,如何认定?既然是骗取对方财物,就意味着对方交付财产前,行为人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欺诈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诈骗罪也可能表现为实施了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免除行为的债务,从而使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利益。因此行为人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产生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免除其债务,从而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⑿。
十、区分合同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区分合同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犯罪分子是否已经取得了被骗的财物的标准。但是,在合同诈骗中,由于诈骗手段、时间、地点以及合同种类的不同,犯罪完成阶段也会表现为不同形式。在大部分合同诈欺犯罪中,由于合同的履行是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的方式进行的,犯罪分子只有从银行取出了货款,犯罪才告既遂,否则只能是未遂。犯罪分子在先行占有他人财物的情况下进行诈骗的,诈欺行为实施终了,并且造成了骗人错误认识的,应是犯罪既遂。如果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未造成被骗人错误认识的,便是犯罪未遂。
对于合同诈欺犯罪未遂的处罚,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是没有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为,也没有骗签到合同,应不以犯罪论处或免予刑事处分;②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企图骗取其已经占有的他人的财物的,应以行为人所占有的他人财物数额为犯罪数额,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以行骗数额定罪,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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