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理解与认定/王平(2)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对象主要有:①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货物。有的伪造证件、合同书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或其他部门的担保书,以“合法身份”与对方签订合同;有的伪造银行汇票,盗窃单位空白支票,利用失效的支票或空头支票诱惑来签订合同;有的以洽谈业务、订货、帮助他人推销产品为由,与对方签订合同,等等。行为人行骗时大都隐瞒真实身份,以先提货、后付款为由,利用对方急于推销自己产品的心理,骗取货物。然后将货物低价销售,私吞货款,或者将货物用于还债、作抵押等。②虚构货源,签订空头合同,诈骗货款。有的伪造上级主管部门的假批文作货源;有的以伪造的提货单作货源;有的抓住对方急需某种紧俏物质和商品的心理,口头虚构货源;有的故意让对方看不属于自己却谎称是自己的货,或根本无货可看,蒙骗对方;有的则以伪造的购销合同作货源;等等。③伪造身份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预付款或定金,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有两种心理:一是只要将预付款或定金骗到手,就算大功告成;另一是先骗得预付款或定金,然后如有可能骗到货款就继续骗取货款,没有可能就一走了之。④以诱饵开路骗取他人钱物。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骗取对方巨额财物的目的,以给付部分预付款为诱饵,一旦把对方的钱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后,就溜之大吉,还有的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对方信任,诱使对方进一步按合同交付财物,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欺诈手段骗钱骗物。⑤签订假合同,骗取他人的“活动费”、“好处费”或“提成费”等。这些人同对方签订合同的真正目的不是为了骗取货物、货款,也不是为了骗取定金或预付款,而是为了一次性地骗取各种名义的费用,只要将这笔财物骗到手就远走高飞。这些人一般都伪造身份、证件,自称能买到急需紧俏物资或以帮助对方推销产品为诱饵,与对方签订虚假购销合同。⑥以联合经商、投资、协作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进行诈骗,运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往往是合法的身份掩盖下,以某公司、商场等的名义,伪造营业执照和注册资金等,欺骗他人与签订联合经商协议,骗取他人的钱财。
二、关于合同的形式
“数据电文”与现代通讯技术联系,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交换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技术,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电子数据交换是利用统一的标准编制资料,使用电子方法,将商业资料由一台电脑应用程序,传送到其他的电脑应用程序中去。电报、电传及传真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而电子数据交换则不一定,后者完全取决于接受方是否想要一份书面的东西,如果需要,就可以由电脑打印出来。也就是说,电子数据交换是具备根据要求产生书面文书、用以符合“书面”合同的要求的能力的。而且电子数据交换的传递具有更通用的特点:它可以产生纸张的书面单据,也可以被储存在磁盘或者其他的接收者选择的非纸张的中介物上(如磁带、磁盘、激光盘等),电子数据交换记录交易的可靠性和精确性,至少等同于用其他技术手段维护的接受,因为这些信息构成了明确、可靠的证据,证明合同的存在。这完全符合“书面”合同目的的要求,所以以电子数据交据形式订立的合同具有特殊的书面性④。根据《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等同传统文笔签名,一般的商业合同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来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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