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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理解与认定/王平(3)
依据合同法规定,口头形式也是被认可的。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合同形式的合同,均可采用口头形式。合同采用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易行,缺点是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数额较大的合同,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一般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合同采用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能产生任何文字的凭证。例如人们去商场购物,商店将开具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视为合同本身。
三、单位的犯罪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认定单位利用合同诈骗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对该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的诈骗行为是明知、默许或指使的;二是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或基本是单位所有,如用于发放工资、奖金、集体福利或进行其他经济活动,包括诈骗活动。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可以认定是单位诈骗。据此,应分别以下三种情形:(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欺行为,且犯罪非法所得归单位的,属单位诈骗;假冒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法定代表人和单位事后不追认的,属个人诈骗。(2)单位组织内的自然人在职务范围内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欺行为,且犯罪非法所得归单位的,属单位诈骗;以单位名义实施的非职务行为、非授权行为,单位事后不追认的,属个人诈骗行为。(3)自然人经单位授权在授权犯罪内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欺行为,或者无代理权的自然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后经单位追认,且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属单位诈骗;盗用、冒用、伪造单位公文、证件、印章,或以终止后的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欺行为,属个人诈骗。
对于个人承包中以单位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要根据承包方式、承包性质以及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具体讲,对于定额上缴承包,除了上缴一定基数外,其余收益都归承包人的,承包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一般作为个人诈骗处理;对于责任制承包,资产、场地、流动资金等都属单位所有,承包人只根据企业效益提成,按比例拿奖金的,承包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一般作为单位诈骗处理。但是,如果发包方只派人挂承包单位的名,并不直接参与管理、经营的,或者赃款全部或大部分归承包经营者个人的,则应定个人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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