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理解与认定/王平(4)
四、如何理解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刑法》规定的精神,明确了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七种情形:(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这七种情形都是以“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返还的”为前提条件的,也就是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客观事实:行为人是通过欺骗手段来取得资金的;其二,行为人未能按约定返还资金;其三,行为人取得资金时即明知不具有归还或者获得资金后实施了某种特定行为,如携款逃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等⑤。
在诈骗犯罪中,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如合同签订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如货源、销路、市场行情变化等,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从而产生诈骗的故意,行为人有归还能力而不愿归还已经到手的对方的钱财,并进而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对方,以达到侵吞对方钱财的目的⑥。
亦有学者认为,在处理具体案件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如全面综合考察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和担保真伪,履行合同中有无实际履约行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以及事后行为人的态度等,然后做出综合评价。如果的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具有诈骗的嫌疑,但是并未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足以说明行为人无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即使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因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⑦。
五、如何认定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在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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