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理解与认定/王平(5)
(1) 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应当以签订合同行为人的资信或货源情况作依据。比如签订购销合同时,供货方既没有实物储备,也没有货物来源,而是利用一些单位急于购买紧俏或便宜物资的心理,虚构货源,骗取信任,接受合同预付款或定金后,逾期又不履行合同,就可以认定为没有实际履约能力。
(2) 采取欺骗手段。欺骗手段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欺骗手段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约能力”的假象;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
(3) 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这种错误认识是指能够引起处分财产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而不泛指受骗者对案件的一切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在合同诈骗中,受骗者的错误认识是由于行骗者的行骗行为所引起的。在时间顺序上,欺骗在先,是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在后,是欺骗的结果。如果他人错误认识在先,行为人利用他人的错误认识取得财物,只能作为民事纠纷而不能作为诈骗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虽然采用了欺骗手段,他人认识上也存在错误,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错误地处分了财产,但欺骗手段与错误认识之间缺乏因果联系,也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4) 被骗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或第三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约而交付的财物。
六、“其他方法”的理解
实践中,常见的、与刑法明确列举的合同诈骗方法性质相同的大致有以下几种:1、伪造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权利义务继受人财物的;2、虚构货源或其他合同标的,签订空头合同的。如行为人将暂时借来充数、并不属于自己的货物向被害人出示,在取得被害人信任签订合同后骗取货款;3、诱使、蒙蔽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的;4、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亦即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5、假冒联合经商、投资、合作协作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6、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如实践中有的合同当事人采用贿赂手段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就属于这种情况;7、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第三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违法转移给第三人,从而逃避债务的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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