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理解与认定/王平(7)
八、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合同诈骗与一般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民事诈欺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使对方陷于错误,故意向对方示以不真实的事实,从而使对方陷于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与之签订经济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两者有以下区别:
(1) 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的主观内容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民事诈欺行为的行为人的主观内容虽然也有诈欺的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是为了用于经营并借以创造履约条件,行为人往往具有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能力。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 客观方面不同。具体表现三个方面:诈骗的程度不同。民事诈欺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但其诈欺行为仍在一定的限度内,仍应由民事法律、政策来调整。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已超出了一定的限度,发生了质的变化,应由刑法来调整;诈欺的内容不同。民事诈欺行为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行为人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经济活动取得一定的利益。诈欺犯罪的行为人则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完成行动;诈欺的内容不同。民事诈欺行为人一般无需假冒合法身份。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逞。
(3) 侵犯权利的属性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而民事诈欺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
(4) 法律后果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一样。
还应注意利用合同诈骗与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的区别。夸大履约能力是指行为人为了增强对方对自己的信任感,促使合同的签订,而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骗取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本身是真实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以后,也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有着明显的区别。从履行合同的诚意来看,前者以夸大履约能力的手段骗签合同以后,会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义务,即使在现有条件和状况下无法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也会努力创造履约条件,以避免承担违约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一般不会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从对财物的处理来看,前者为按时履行合同,将签订合同获取的资金用于生产或经营等合理支出上,或者把签订合同取出的货物进行加工、销售、以货易货等,其目的都是为履行合同创造条件。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则多将签订合同获得的钱物用于还债、挥霍或其他非法经营上,且拒不承担违约责任。
总共1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