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探析/王平
玩忽职守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探析
内容提要 玩忽职守罪是一种多发性犯罪, 与构建和谐社会、建立法治国家极不相称。本文对玩忽职守罪的特点、成因进行分析,并积极探索其防治对策。笔者认为,人的问题是一切问题的根本。提出整顿吏治,建立健全公务员选拔使用机制,保持公共事务最大限度的透明化,严格实行官员问责制度。同时进行积极有效的职务犯罪预防。
关键词:玩忽职守罪 成因 对策
玩忽职守罪,在渎职犯罪中是一种多发性犯罪。不仅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而且社会影响恶劣,极其深远,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效能失去信任。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与构建和谐社会、 建立法治国家极不相称。因此,对玩忽职守罪进行细致的思考,对于预防犯罪,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具有相当大的意义。本文将对玩忽职守罪的特点、成因进行分析,并积极探索其防治对策。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行为人基于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包括擅离职守型的和在岗不履行职责型。其基本特征在于行为人完全没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而且正是这一事实成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决定性原因。“不履行职责”的客观表现为不作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不是完全不履行职责,而是形式上具有履行职责的行动,但却没有完全按照职责要求工作,以致造成严重后果。实施的积极行为是不完全符合职务要求的行为,结合因果关系看,这种玩忽职守表现为作为①。
玩忽职守的行为,无论是作为或不作为,都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相关联。其职责和义务一般都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各个机关或者单位的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中加以具体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是判定国家机关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玩忽职守性质的基本依据②。
一、 玩忽职守案件的特点 ①有严重危害后果。在客观上有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是法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犯罪的特别要求。这些损失可能是物质、经济上的,可能是生产、技术方面的,也可能是人的生命安全或者政治方面的。玩忽职守案件所表现出来的最本质特征和最突出特点就是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特别严重。
玩忽职守案件有严重的犯罪后果,是客观存在的,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人们对玩忽职守案件的发现和认识,往往是从其后果开始的。玩忽职守犯罪虽然是过失犯罪,但它所造成的损失常常非其他案件可比。由于玩忽职守行为人对这些危害后果的造成是出于过失,所以,玩忽职守案件中的犯罪后果会暴露出来,行为人也难以像故意犯罪那样对结果加以掩盖和伪装。然而,行为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尤其是物质毁损、经济损失,又不是立竿见影的,往往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才能反映出来。因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的损失是客观事实,这种客观事实表现在:反响大,影响坏,议论多,掩盖难,一般难以弥补和挽回。如在与诈骗犯罪有关的玩忽职守案件中,常常有玩忽职守被骗款已经由骗方偿还债务,或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后,又发生正常往来关系。有的还需要债权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才能反映出来。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