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探析/王平(2)
②玩忽职守犯罪多与其他犯罪交织在一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组织、监督、管理公共事务活动。在这些活动中,玩忽职守犯罪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并非一时一事,有的玩忽职守犯罪也不是孤立存在的。如在购销领域中,就有相当数量的玩忽职守案件与诈骗案有关,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构成玩忽职守犯罪。其主要特征是一方审查不细,盲目轻信,将款物给付对方;另一方虚构事实,将款物骗到手后逃之夭夭。由此形成一方是玩忽职守犯罪,另一方是诈骗犯罪,双方互为因果。此类情况,在案件的侦查、认定中存在较多困难。在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仓储管理、医药卫生等方面,玩忽职守犯罪又往往与重大责任事故相伴而生。在金融投资、司法、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活动中,玩忽职守犯罪常常与徇私舞弊、贿赂犯罪交织在一起。
另一方面,国家机关各职能部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尤其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渡时期,起着重要的调控、管理作用。而新的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尚在完善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这个转变调整过程中思想观念起了较大变化,尤其是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官僚主义、马虎草率态度日渐形成,并逐步恶化。一部分人对工作玩忽职守,行为人有一个思想的腐化过程,进而不仅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犯罪,还常常利用职权进行贪污受贿等犯罪,出现一人多罪的特点。
③犯罪行为有明显的行业特征、暴露不充分。玩忽职守案件一般发生在国家机关的职能活动中,但发生的领域非常广泛,可能涉及各行各业,而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行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技术要求。不仅有国家统一制定的法律、法规,各行各业也有有关的单位法规,单位内部还有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它们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的要求和依据。这此法律、法规有时并非群众都能了解和知悉。玩忽职守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他们置有关法律、法规于不顾,违反履行公务的程序、方法和要求,想当然行事。由于各行各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专业技术性较强,玩忽职守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却与自己的专业技术密切相关,并可能发生在执行职务的各个环节中。因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有明显的行业特征。有时仅仅对行业特点只有一般了解,不能发现其犯罪行为和事实。
玩忽职守案件往往涉及面广、环节多,原因复杂,责任分散。许多玩忽职守案件往往涉及决策、指挥、执行等多个方面,每个方面又表现出多个环节,造成损失结果的原因多,原因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有的表现为直接原因,有的表现为间接原因。涉及责任人也多,认定起来有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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