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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探析/王平(3)
因玩忽职守犯罪涉及法律、法规、制度相当广泛,具体到某个行业、某个部门单位、某个人的具体职责,往往需要侦查人员熟悉和了解有关行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大量的工作才能弄清楚。玩忽职守行为往往又被正常执行职务行为所掩盖,甚至为一些假象或工作失误所伪装,而常常暴露不充分。无论是玩忽职守行为的后果暴露充分或不充分,都需要侦查人员掌握有关的法律知识、有关的规章制度、行业知识和技术特点才能在侦查中发现问题,进而收集证据证实犯罪,不至于被玩忽职守行为人的谎言欺骗。由于玩忽职守犯罪涉及的大量法律法规不为群众所知悉,无从判断该怎么样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对是错,这也是玩忽职守犯罪事实情节具有隐蔽性的重要原因。有的案件时过境迁,某些环节人们回忆不清,有些当事人、证人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对当时的情况作了一定的伪造和编造;有些人甚至故意将犯罪事实情节搞乱,妄图蒙混过关;犯罪人常常在案件的关键环节上会打埋伏,或避重就轻,或嫁祸于他人。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人员在侦查中,不能被假象所迷惑,要抓住具有隐蔽性的情节,去揭露案件的本来面目。
④案件侦查往往受到外界干扰。玩忽职守案件的侦查难度大,这不仅是因为玩忽职守案件本身所固有的复杂性,还因为侦查中的干扰较多。玩忽职守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数担任着一定的领导职务或负责某方面的工作。身份的特殊性,使他们更容易编织关系网,形成较厚的保护层。于是,在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说情者有之,袒护者有之,甚至指责违法办案,给侦查人员设置重重障碍。有的领导干部因与某一违法乱纪事件有牵连,或对玩忽职守造成的后果负有领导责任,为使自己得到解脱而以权说情;有的领导干部基于本位主义、小团体主义,而不惜以损害国家利益和长远发展为代价,用“上级决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等借口,进行组织说情;有的部门和领导干部借保护改革之名,行说情包庇之实;有的单位和领导出于对玩忽职守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而有意无意地以“经验不足”、“工作失误”掩盖玩忽职守犯罪事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些人对此并不关心,往往采取少说为佳、但求无过的态度,有些人顾虑较多,怕得罪人。诸如此类的现象使玩忽职守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平添困难。在这种影响下,玩忽职守犯罪人不仅不吸取教训,反而利用其尚存的职权与关系网,对有关知情人施加影响,使得不少证人本身就对玩忽职守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进而不愿意作证,更进一步造成案件调查取证的困难。对此,侦查人员应正视这些困难,树立信心,注意侦查方法和策略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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