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探析/王平(4)
⑤犯罪的隐匿数高 犯罪隐匿数高是对潜伏犯罪总量指示的估计值。潜伏犯罪是指已经实际发生的犯罪,实际总量很难准确测度,实际犯罪的总量指标大于已知犯罪的总量指标。因为可以利用职务与身份进行掩饰,信息灵通,反侦查意识强,毁灭证据,逃避法律的制裁。玩忽职守犯罪还体现出发案率高,犯罪的不良示范作用大等特点④。
二、成因:
1、社会变革、经济发展不平衡。一方面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一直处于急剧复杂与转型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制度上的漏洞容易产生,为渎职侵权犯罪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由于我省经济水平低、财政收入不甚理想,甚至严重失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责任重而收入低,待遇差的现状短时期内无法改善,部分国机关工作人员经受不住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影响,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发生逆转,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2、特权思想、淡薄的法治观念是犯罪的内部原因。
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利视为谋取利益的“护身符”,独断专行,办事不公开、不民主,靠脑袋拍板,盲目从事,随心所欲,不进行可行性科学论证,更谈不上科学决策,加上上级领导管理不严,监督不力,有时甚至包庇袒护纵容,客观上起到姑息犯罪的作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素质不高
当前,我国社会生活正在发生深刻复杂的变化,而经济落后很难引进、留住高素质人才,缺乏应有的竞争和激励机制,原有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知识更新缓慢、业务素质差、无法适应岗位的高要求需要。加上用人体制落实中存在问题,能上不会下,用人不当,量“财”录用,带“病”提拔等等,导致队伍中部分人员犯罪是自然的事情。
3、犯罪风险和成本较低刺激和助长了犯罪,玩忽职守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远远比一般经济犯罪更为严重,我国刑法对其处罚远比经济犯罪要轻。职务的强大后盾致使职务犯罪分子有恃无恐,职务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某种权力,有国家的强大力量作为后盾,职务犯罪分子往往变得自高自大,目空一切,胡作非为。职务犯罪的隐藏性使职务犯罪分子产生侥幸心理,认为职务犯罪不会被人查觉,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一些职务主体自然解除心理上对刑罚的恐惧。在司法实践中,缓刑多,免于刑事处罚多,移送其他部分作党政纪处理多,很大程度上减弱了刑罚的震慑作用。
检察机关打击不力,有诸多原因:办案人员限于线索发现难、侦破难、处理难有畏难情绪;办案水平不高;个别发案单位领导对本单位、部门发生的案件采取无原则的隐瞒、保护;领导干部错误立场,对查案不积极、不支持,甚至压案不办。司法腐败现象依然存在;行政机关移送程序执行不够,与司法机关配合衔接不够,玩忽职守行政案件实行级别管辖,而刑事案件采取属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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