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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探析/王平(5)
人们的容忍程度极高,玩忽职守是失职型职务犯罪,以工作失误、集体研究为理由,普通群众难以知情,不同于贪赃犯罪,人们往往以“交学费、付出实验代价”予以理解,社会舆论和心理压力很轻,甚至还可能被人看成改革型、敢闯禁区的“开拓者”形象。
4、当前,我国社会生活正在发生深刻复杂的变化,而经济落后很难引进、留住高素质人才,缺乏应有的竞争和激励机制,原有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知识更新缓慢、业务素质差、无法适应岗位的高要求需要。加上用人体制落实中存在问题,能上不会下,用人不当,量“财”录用,带“病”提拔等等,导致队伍中部分人员犯罪是自然的事情。
5、犯罪预防缺乏应有力度,立案查处难。
目前的犯罪预防仍然缺乏足够法律依据,仅限于事前的宣传、普法,缺乏力度,很难和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相联系。加上对犯罪构成的理解和认定存在不同,涉案者多为拥有一定权力的领导者,按照大要案管理,一般要呈报上级检察院,很难有基层院管辖,往往查处也很难。
三、控制犯罪的对策
1、 严惩玩忽职守犯罪
司法是有规范性,具有权威性,具有反复适用性,因此,用司法来控制矛盾,有其自己的优越性,司法是和谐社会的稳定剂,被看成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防线。法治国家必须通过司法来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求得社会和谐。各级领导重视玩忽职守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崇尚法治,依法办事,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不偏袒、不护短。
检察机关要重视队伍政治和业务素质的提高,提高司法水平,重证据、重事实,会办案、办铁案。发挥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作用,亲办和督促、指导下级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全系统联动,集中优势力量,群策群力,达到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实行侦办案件异地化,异地侦办可以避免不良因素的干扰,减少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关系的依赖,更有效地避免官官相护。也可对职务犯罪者产生强烈的震慑,保证案件质量,使人民群众备感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增强对反腐斗争的坚定信念,更积极、广泛地参与反腐斗争。
重视证据关。一切以证据为基础,事实需要证据来证明,强化证据意识,培养证据理念。加强对指控此类犯罪最低证据标准的研究,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证据上狠下功夫,让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证据要全面、充分、保质保量。要善于从质证角度发现证据瑕疵,要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解决证据链条的脱节问题,要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注重取得无罪、罪轻证据问题,不得做有罪推定,防止粗枝大叶,不求完美,防止时过境迁,避免关键证据难以取得,给犯罪嫌疑人以翻供的机会,案件成为“夹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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