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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解审查起诉中的程序性问题/王平
例解审查起诉中的程序性问题
王 平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要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起诉,并作出处理决定。以下试结合案例谈如何对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查。
一、审查起诉的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涉及程序性问题的审查内容主要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对各类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侦查活动有管辖、立案、回避等程序性问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的证据才可以做为定案的依据。掌握这些对正确审查起诉,确保案件质量至关重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管辖权问题: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审查起诉的内容之一。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就不能提起公诉,而应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侦查机关。同样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对案件是否属于本法院管辖也要进行审查,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审判阶段才发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当对违反管辖规定的案件开庭审判。
案1:董×,合肥市人,住合肥市,系合肥市某公司董事长(简称合肥公司),1997年6月-9月份,合肥公司与HQ县公司(简称HQ公司),签定两笔白酒购销合同。1998年3月份,双方经结算,合肥公司欠HQ公司货款57.8万元。后HQ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于1998年9月份作出的判决,要求合肥公司偿还欠款及本息。判决生效后,此案进入执行程序,董×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以种种理由要求“暂缓执行”。HQ县公安局受理此案,立案侦查,后董×交付9万元现金和部分货物,但仍欠35.7万元。本案侦查终结后,董×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HQ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无审判管辖权,HQ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此案移送,本人认为HQ公安无立案权,因为管辖是立案的前提,无管辖权便无立案权。但是HQ县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回避问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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