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审查起诉中的程序性问题/王平(3)
案4:仍以案3为例,审查起诉中,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其间发现姜×还有一起2002年12月26日发生于江苏吴江市故意伤害(轻伤)案未被追究。HQ公安遂去故意伤害案发生地吴江市,将该涉嫌故意伤害罪并案移送审查起诉。HQ公安查明,吴江公安在被害人报案后并未立案,只是进行了调查工作。
本人认为,对于故意伤害案,吴江公安有管辖权,应当立案侦查,也可以移送HQ公安管辖,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由于吴江公安并未立案,且有管辖权,是否可以移送存在疑问,况且HQ县公安调取对方涉案材料,也因未立案,同样存在对此如何认定问题。公安部对刑事案件分案、并案未见规定,对移送案件规定也不够具体。同时,假如检察机关审查时发现案件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案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时,因故意伤害案发生于非本县辖区,可否直接对故意伤害提起公诉,本人认为,主要犯罪地的罪名只是涉嫌而已,以立案时罪名为标准,并非法院审判认定的犯罪情况,因此HQ县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对姜×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HQ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是有管辖权的。
在移送中,还有因罪名变动、主体变动而引起公检侦查机关管辖权问题的移送情况。其间涉及移送前收集材料是否直接作为证据予以审查判断的问题。
案5:余×,交管站职工,2001年7月3日上午 ,余×等4名交管职工在国道查车收费。在处理过程中,徐×驾驶桑塔纳,撞上了被拦下停在路边东风大货车后部,致使人亡车损。事发后余×等交管4人和东风车驾驶员樊×驾车离开现场。4人当晚和站长进行汇报,为避免承担责任,余等人向公安局交警大队及交通局都作了虚假证言,后樊×以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刑。公安机关以余×等涉嫌伪证移送审查起诉。审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作虚假证明,只是为了逃避承担行政、民事的责任,而非隐匿罪证,更符合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公安机关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科认为余×等行政执法人员无权在国道拦车收费,违反规定,造成死亡一人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将以伪证罪立案收集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是否可以直接用这些材料作为滥用职权的证据材料移送审查和提起公诉,本人认为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证据,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证据应当是在检方立案之后侦查过程中取得的,公安机关取得的材料不可直接采用,而只是作为案件线索材料。否则不仅程序不合法,主体也不符。同理人民法院对此不应做出有罪判决。正确的做法应当是重新立案进行依法侦查,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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