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审查起诉中的程序性问题/王平(5)
案例9:2004年1月12日16日许,甲、乙、丙、丁、戊等五人到坝上游玩,回程途中无端与人发生冲突,进而发生殴打。其中甲、乙、丙对被害人王某采用铁锹拍后颈部、拳打脚踢、扔掷石块、砖头等方式,实施暴力。2004年2月2日经L市公安局作出2004年第09号法医鉴定认定,王某伤情符合重伤第44条规定构成重伤。此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于2005年初委托L市检察院技术处进行法医学鉴定,2005年4月8日L市检察院法医人员依照《人体轻伤标准》总则第二条、第三条,认为王某伤情符合轻伤,从而作出轻伤意见。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现仍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
此案中第一次L市公安局鉴定为重伤,犯罪嫌疑人不服,视为犯罪嫌疑人对此鉴定意见(重伤) 有争议,第二次意见(轻伤)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双方均表示无异议。笔者认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L市检察院也不符合重新鉴定的主体资格,无法否定或推翻第一次L市公安局重伤鉴定意见,检察机关不应委托L市检察院,在现有情况下此案应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也可依法进行重新鉴定,视鉴定意见决定涉嫌罪名后,再行起诉。
案例10:2005年元月31日8时,薛某等人与同村村民陈某因以前砍树分报酬不满而言语不和,进而撕打,薛将陈左眼打伤,经县、市两家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均为轻伤。
除了存在与案8、案9相同的问题外,此案薛某对县公安局鉴定意见不服,要求重新鉴定,但市公安局法医认为“以前CT片和原鉴定无误”,从而维持了陈所受损伤为轻伤的意见。不难看出,第二次法医鉴定,类似于复检程序,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重新鉴定。据此笔者认为薛某要求重新鉴定的诉讼权利并未真正落实,并未得到满足。所谓重新鉴定,是由有重新鉴定主体资格的机构(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在检查伤者目前伤情(活体加上CT等等)的前提下,参考以前的病历,进行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法医鉴定,因此检察机关可以决定重新鉴定,视鉴定意见审查后再做相应的决定。这才能让当事人双方心悦诚服,避免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多次进行,节约诉讼资源,保证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处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是从程序方面来保证准确、高效地打击犯罪,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法,只有程序合法,才有实体公正。
王 平
联系方式xs99zl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