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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和适用/王平(2)
笔者认为疑罪是证据不足或证据相互矛盾,而导致主要事实无法认定,从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发生疑问而难以决断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问题上发生疑难、产生争议,对是否构成犯罪、或犯罪情质认定产生疑义的案件。
所谓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既无法证实其有罪也无法证实其无罪的情况下,不认定被告人犯罪,应当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环节,分别作出不同的决定,或不起诉决定或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笔者认为疑罪从无同时应当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其依法管辖的案件,因为证据存在疑问或适用法律存在疑问而未达到移送审查起诉的疑案而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情况。
疑罪从无规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 ,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被现代文明国家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普遍认可,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疑罪从无是现代司法观念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经阶段和应该付出的代价,是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刑乱用重典、刑平用中典、刑缓用轻典”。在建立和谐社会的现阶段,刑典取轻是情理之中,正是法律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体现。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疑罪从无尚停留在法律规定层次上,在实际司法工作中未得到有效地贯彻和依法执行。诸多原因主要有:公安机关破案率的要求、被告方和社会各界(包括舆论)的期望和种种无形压力,有罪推定的长期根深蒂固的影响和思维习惯;强调刑事法打击犯罪的工具作用而忽视保障人权的需要;集体(如检察委员会、审制委员会)决定责任的分散和不予追究;徇私枉法对司法人员的警视和压力。
2、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存在问题。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综合素质是影响或决定法律适用效果的重要因素和环节,从受案对报案、举报、控告材料的审查、判断到立案侦查时侦查水平、证据意识、证据要求的掌握,每一环节(细节)无不影响到其后诉讼的结果。疑罪从无原则对侦查机关及证明犯罪的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升和改进均提出更高的要求。
检察机关起诉时对案件并无把握,但受考核责任制的要求,包括起诉率和不诉率的要求及限制,勉强起诉,按照起诉书固定格式 ,写成证据充分、犯罪事实清楚。等到法庭合议,审判委员会拟作无罪判决时,才要求延期审理或撤回起诉。法院并未独立行使审判权,法检两家协调多,制约少,采取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折衷办法。检察机关对自己起诉的疑罪案件,不可能会就有罪判决作出抗诉,要求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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