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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和适用/王平(3)
3、社会法律意识不强和法律水平不高。本身是疑罪案件,限于被告人无法掌握相对深厚的法学理论等相关法律知识,又无经济能力委托辩护律师或法律援助有限,或基于法律认识上的错误,被告人便接受了有罪判决。
4、缺乏建立指控某一具体犯罪的证据标准。无论是公检法那家司法机关,都是凭经验办案,凭办案人员的感觉,缺少应有的证据观念,对证据标准心中无数,加上办案经费的限制,取证的及时性被破坏,再加上受社会其他方面不应有的干扰,使得案件证据不到位,成为夹生案、疑案。
5、疑罪从无范围过窄。法律只明确法检两家的疑罪从无,即审查起诉环节的存疑不起诉、检察院对自侦部门办理的自侦案件可撤案和法院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无罪判决,而未能明确公安机关对疑罪案件的撒案权。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六种应当撤销案件的情况也未包括疑罪案件。
三、对策及建言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1、疑罪从无原则应当成为每一个司法者的内心理念,真正以证据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认识和把握疑罪从无规则的实质,疑罪从无目的是防止把疑罪转化为冤假错案,而不是放纵犯罪,下列几类案件,要慎重从无:①被告人供认不讳,且没有证据证明有刑讯逼供之嫌疑的案件;②证据有欠缺,但根据普通人的内心确信,犯罪行为非被告人莫属的案件;③有一定证据的重大恶性案等⑤。司法人员要有能力,有勇气对法律负责,对案件质量负责,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2、 强化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队伍素质。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办案水平。公安司法人员要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严格要求自己,工作精益求精,敢啃善打硬仗,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要求,实行主办、首办、主诉人员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赏罚分明,优胜劣汰。
3、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通过四五普法、五五普法的实施,通过建立法律援助中心机构和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业务的办理,以及各种新闻媒体对典型案例的解剖和报道,不断提高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促进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工作中的落实和体现。
4、建立适合指控刑事诉讼的各类犯罪和利于明确判决的证据标准。 证据是进行刑事活动的依据,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也是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保障。公安司法机关承担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律责任。一切刑事诉讼活动要按照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为主线。收集证据要注意其合法性、及时性,客观全面,同时加强对证据的审查。证据标准已经得到司法界的重视和关注,就目前而言,至少应当对社会中常见的几类犯罪如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强奸罪、交通肇事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等,建立切合实际的规范的证据标准,以指导办案,并在办案中落实,从而真正体现证据的诉讼价值。以证据为中心,围绕证据展开侦查取证工作。 审查批捕必要时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组织攻关,如新罪名案件、上级公安挂牌案件、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配合的案件,检察长或者分管检察长列席公安局刑侦工作会议具体会商,也可以由具体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参加公安办案人员案情分析研讨、汇报会,着重于犯罪构成要件、证据证明力方面,参与侦查工作方案的制定,乃至讯问提纲、侦查要点锁定,将公安检察两方经验、优势结合起来,并由检方参加人员承办检察院相应阶段业务。公安机关刑警大队成立专门的预审中队,可由专门侦查人员对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进行证据等必要材料的质量把握,并负责承担根据检方要求快速有效地完成补充证据的任务,对于缺少非实质性、次要的证据,可以由公安机关依要求补证后,由检方出庭质证,也可由检方调查取证,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办案人员听庭制,公安检察院侦查人员承办的案件,该案法院开庭时到法院旁听,直接熟悉庭审的全过程,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相关各方的辩解、辩护意见,清楚地知道掌握公诉方举证要求,使侦察人员不仅会侦查破案,更能有全案全局证据观,掌握控辩要点,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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