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和适用/王平(5)
3、刑事审判阶段证据不足,做出事实不清的无罪判决。疑罪是指证据不足,不构成我国刑法中的任何犯罪,对此才可作出无罪判决⑨。如果不构成指控犯罪,但构成其他罪,法院可以变更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而不能判其无罪。
在法庭审判阶段,加强庭审质证是发现疑罪的有效途径 。所谓质证是各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公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通过质疑、辩驳等方法审查所出示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据证明能力,从而影响认证的一种诉讼活动⑩。质证的目的是维护或否定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审查判断证据的目的是根据证据对待证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即通过质证带来较审查判断证据更广和深的认识;审查判断证据则在控辩双方力量失衡的场合更能认识事实真相。公诉人要习惯质证,进行充分说理;辩护人要遵守律师职业道德 ,依据客观证据进行事实证明;法官要避免先入为主,心存预断及过度介入质证,以确保质证的普遍性和有效性。
4、加强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具体地把握。对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探讨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刑事犯罪立法和司法实践。证明标准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事实的审理者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同时又是证明主体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达到法定标准,完成证明责任的前提⑾。明确证明标准,才能判定哪些案件是疑罪。一般要求“排除合理性怀疑”、“内心确认”达到“客观真实”为刑事证明的标准,即是一种“高度的盖然性”。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就每个证据而言,证明内容中有没有值得怀疑之处;第二、就整个案件的证据组合而言,其证明的结论中有没有值得怀疑之处,分别是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据充分性的怀疑。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当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时,法官才可以判决被告人有罪⑿。也有学者认为,关于被检举人有罪的主张或认定(包括检举及起诉的决定和有罪判决在内),必须做到或争取做到具有绝对的真实性,即不以“盖然的”或“相对的”为根据,而以“绝对的”、“客观的”真实为根据⒀。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应借鉴联合国对死刑设置的证明标准,即以“确定无疑”或称之为“排他性”这一最高标准作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要求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明确、无误,通过这些证据只能得出被告人有罪这一结论,而不能有其他的合理解释⒁。认为这是人权保障的需要,刑事证明标准设置得越高,越不易冤及无辜。合理的证明标准应当兼顾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甚至更 多地从保障人权的角度予以考量。打击犯罪本身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同时司法实践证明也是可行的,小部分案件存疑,作无罪处理也不至于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要通过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水平,不断总结经验完成。亦有学者认为:我国未来的刑事诉讼标准可以根据犯罪性质和判决的严厉程度实行不同的标准,即“严格的逻辑证明”标准适用死刑和普通刑事犯罪的无期徒刑判决;“最大限度的盖然性”标准适用于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并适用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情况和可能判决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普通刑事犯罪;“相当高的盖然性” 标准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和单处附加刑的案件⒂。笔者赞成采用混合标准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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